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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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中壢區105年度坑洞修補材料購置採購案(開口契約) | 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 105/05/17 | 892800.0 | 是 |
「104年度熱拌瀝青混凝土財物採購案」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104/05/26 | 否 | |
中壢市103年度坑洞修補材料購置採購案(開口契約) | 桃園縣中壢市公所 | 103/02/20 | 否 | |
中壢市102年度坑洞修補材料購置採購案(開口契約) | 桃園縣中壢市公所 | 102/01/31 | 898800.0 | 是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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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5/03/07 | 桃園市 | NT$100,000 |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瀝青拌合程序(含堆置場)-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2965-07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8月19日派員前往稽查,稽查是時貴公司旋轉式乾燥爐E013作業中,查其防制設備-廢氣焚化爐A008運作中,惟該廢氣焚化爐因破損導致爐內廢氣未妥善收集,貴公司未依許可核定內容進行操作(應密閉收集),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罰鍰。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4-03000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東安里太平東路三號 |
固定空污 | 2020/08/31 | 桃園市 | NT$100,000 |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瀝青拌合程序(含堆置場)-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7月31日派員至貴公司進行排放管道P003之管道異味稽查檢測,稽查時前端污染源旋轉式乾燥爐(E013)運作中,其管道異味檢測結果為5,500,已超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2,000,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經本府審酌認定,貴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事證明確,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故本案依法處分。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20-109-08004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東安里太平東路三號 |
固定空污 | 2017/02/03 | 桃園市 | NT$200,000 | 貴公司擅自將儲槽(T002、T003、T009、T013、T004、T006)聯接柴油加熱機,將瀝青原料混合SBS加熱攪拌生產改質瀝青,惟前開製程、原物料及產品皆未登載於許可內容,貴公司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6-02000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東安里太平東路三號 |
固定空污 | 2016/07/13 | 桃園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5-07001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東安里太平東路三號 | |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 | 2016/05/25 | 桃園市 | NT$30,000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8條 | 43-105-050001 | 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6條第1項第6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東安里太平東路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