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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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19/06/04 | 高雄市 | NT$6,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8年4月17日派員至貴公司督察,查核貴公司爐渣(D-1101)產出貯存情形,現場廢棄物貯存區貯存4袋太空包之爐渣,每包約800公斤共貯存約3.2公噸,惟查貴公司108年3月份申報貯存量僅為0.1822公噸,且貴公司108年4月份至今僅產生約1公斤爐渣,貴公司未依規定正確申報爐渣貯存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8-06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太爺里中山路二段二巷五三弄一一號 |
水污染 | 2018/09/26 | 高雄市 | NT$60,000 | 本局派員於107年6月29日至貴公司稽查時,經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4.5(標準限值為6.0~9.0)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7-09001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太爺里中山路二段二巷五三弄一一號 |
水污染 | 2014/08/28 | 高雄市 | NT$6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3-08003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太爺里中山路二段二巷五三弄一一號 | |
水污染 | 2010/06/22 | 高雄市 | NT$12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099-06000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附表第一項次之規定裁處最低額度。 | 高雄市湖內區太爺里中山路二段二巷五三弄一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