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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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4/08/08 | 彰化縣 | NT$100,000 | 貴公司從事熱浸鋅程序,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及燃料使用許 可證(M01)(證號:N0800-08),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4月11日派員稽查時,現場正常運作中,發現該製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洗滌塔(A002)洗滌液流率為40.72m3 /hr,低於操作許可證登載範圍(51~90m3/hr)逾百分之十,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3-06000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二段一號 |
水污染 | 2019/11/05 | 彰化縣 | NT$81,000 | 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66.5mg/L (放流水標準限值為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2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8-11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1月16日環署水字第1080003324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二段一號 |
水污染 | 2019/11/05 | 彰化縣 | NT$81,000 | 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63.0mg/L (放流水標準限值為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1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8-11000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1月16日環署水字第1080003324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二段一號 |
固定空污 | 2019/09/23 | 彰化縣 | NT$100,000 | 貴公司於本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2段1號設廠,從事熱浸鋅程序作業,領有固定污染源熱浸鋅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0800-06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8月13日派員稽查,現場製程操作中,查其防制設施洗滌塔,未符合操作許可之防制設施操作條件規定,查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8-09000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二段一號 |
固定空污 | 2018/07/06 | 彰化縣 | NT$100,000 | 於本縣北斗鎮四海路2段1號設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相關作業,領有熱浸鋅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0800-05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1月10日派員稽查,稽查時貴公司M01製程之防制設備洗滌塔(A003)之抽風馬達故障,當時製程仍在操作中,惟現場防制設備洗滌塔(A003)並未依操作許可證內容正常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7-07000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二段一號 |
水污染 | 2017/09/11 | 彰化縣 | NT$3,003,000 | 1.於周界外巡查時,發現有二處不明排放口刻正排放廢水,立即進場採樣,進場時現場作業中,a.先至不明排放口1採集水樣,查不明排放口1係為逕流廢水排放口(RD02),立即採集一組水樣,檢測結果pH檢測值為12.5(放流水標準6-9)、懸浮固體檢測值為3,840mg/L(放流水標準30 mg/L)、 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328mg/L(放流水標準100 mg/L)、鋅檢測值為129mg/L(放流水標準5.0 mg/L),據貴公司表示係填充式洗滌塔(A001)因底部漏水維修,其它洗滌塔(A002~A004)補充洗滌水,一時疏忽,致補水過量而溢流至雨水溝,再經由逕流廢水排放口(RD02)排放至承受水體(清水溪)。b.次於不明排放口2採集一組水樣,檢測結果pH檢測值為5.7(放流水標準6-9)、懸浮固體檢測值為83.0mg/L(放流水標準30 mg/L)、鋅檢測值為55.3mg/L(放流水標準5.0 mg/L),經查不明排放口2係為廠區製程旁廢水收集溝,其末端與廠區屋頂雨水排放管匯流後,經由廠區內許可未登載之逕流廢水溝,排放至承受水體(清水溪),稽查當時,製程廢水經地表面漫流至廠區製程旁廢水收集溝後,以前述之流向排放至廠區外承受水體,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現場以紅色染料確認無誤。2.又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pH檢測值為12.5(放流水標準6-9),未符合放流水標準。3.另現場量測廢水處理設施各單元操作參數,發現快混槽pH值現場監控面板顯示7.64,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量測結果為4.22,許可登載範圍為6~9,放流槽pH值現場監控面板顯示11.51,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量測結果為12.34,許可登載範圍為6~9,與許可登載數值不符。1.於周界外巡查時,發現有二處不明排放口刻正排放廢水,立即進場採樣,進場時現場作業中,a.先至不明排放口1採集水樣,查不明排放口1係為逕流廢水排放口(RD02),立即採集一組水樣,檢測結果pH檢測值為10.8(放流水標準6-9)、懸浮固體檢測值為3,840mg/L(放流水標準30mg/L)、 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328mg/L(放流水標準100mg/L)、鋅檢測值為129mg/L(放流水標準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b.次於不明排放口2採集一組水樣,檢測結果pH檢測值為5.7(放流水標準6-9)、懸浮固體檢測值為83.0mg/L(放流水標準30mg/L)、鋅檢測值為55.3mg/L(放流水標準5.0mg/L),經查不明排放口2係為廠區製程旁廢水收集溝,其末端與廠區屋頂雨水排放管匯流後,經由廠區內許可未登載之逕流廢水溝,排放至承受水體(清水溪),稽查當時,製程廢水可經地表面漫流至該廢水收集溝後,以前述之流向排放至廠區外承受水體,現場以紅色染料確認無誤。2.又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pH檢測值為12.5(放流水標準6-9),未符合放流水標準。3.另現場量測廢水處理設施各單元操作參數,發現快混槽pH值現場監控面板顯示7.64,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量測結果為4.22,放流槽pH值現場監控面板顯示11.51,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量測結果為12.34,與許可登載數值不符。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6-09000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二段一號 |
一般廢棄物 | 2016/01/25 | 臺中市 | NT$1,2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41-105-01033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二段一號 | |
水污染 | 2015/08/27 | 彰化縣 | NT$300,000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 | 30-104-08005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第18條之1第4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第46條、第46條之1規定及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10月8日環署水字第1010089309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項次1、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二段一號 | |
固定空污 | 2015/07/06 | 彰化縣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4-06000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二段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