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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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敏聰 | 董事長 | 100.00% | 良全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陳惠美 | 董事 | 100.00% | 良全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陳雅雯 | 董事 | 100.00% | 良全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陳添春 | 監察人 | 100.00% | 良全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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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18/05/25 | 臺中市 | NT$200,000 | 本局於106年12月28日派員至貴公司(太堤東路廠)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堆置場作業程序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現場量測其堆置高度為3公尺、長度為58.1公尺、寬度為30.9公尺,堆置體積5385.87立方公尺,已達3,000立方公尺以上,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五批公私場所應申請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惟貴公司未依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前述從事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7-05003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五八○號 |
固定空污 | 2017/03/14 | 臺中市 | NT$100,000 | 本局於106年1月11日派員至貴公司(太堤東路廠)位於執行稽查作業,現場堆置土石粒狀物,經以測距儀及滾輪量測其土石堆置量總體積約為20916立方公尺,已達3,000立方公尺以上,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五批公私場所應申請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惟貴公司未依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前述從事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6-03001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五八○號 |
固定空污 | 2016/03/07 | 臺中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 | 20-105-030011 | 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砂石),未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五八○號 | |
固定空污 | 2016/03/04 | 臺中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20-105-03000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暨同法第57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五八○號 | |
固定空污 | 2014/04/25 | 臺中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03-04002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五八○號 | |
固定空污 | 2013/12/05 | 臺中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2-12000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同法第56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五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