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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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木修 | 董事長 | 50.00% | 龜甲萬株式會社 |
王瑞陞 | 副董事長 | 50.00% |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中村光伸 | 董事 | 50.00% | 龜甲萬株式會社 |
三木健 | 董事 | 50.00% | 龜甲萬株式會社 |
加山仁雄 | 董事 | 50.00% | 龜甲萬株式會社 |
郭彥良 | 董事 | 50.00% |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佘世祺 | 董事 | 50.00% |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王瑞斌 | 董事 | 50.00% |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阿部良也 | 監察人 | 0.00% | |
吳琮斌 | 監察人 | 0.00% | 凱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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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18/05/14 | 臺南市 | NT$864,000 | 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與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廠共同設置廢水處理設施,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2月3日派員稽查,於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生化需氧量檢驗值54.8mg/L,標準值3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96mg/L,標準值100mg/L;懸浮固體檢驗值232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本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且有排放廢(污)水中污染物濃度為放流水標準限值五倍以上(但不包含氫離子濃度指數、大腸桿菌群及水溫)者,屬嚴重違規。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30-107-05000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及第3條第1項附表八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市區大營里大營七之二號 |
水污染 | 2017/05/23 | 臺南市 | NT$75,000 | 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與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廠共同設置廢水處理設施,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4月6日派員稽查,發現現場2座洗滌塔正在運作中暨納入廢水處理設施單元,與許可登記事項抵觸,未於變更前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6-05003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及附表八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市區大營里大營七之二號 |
水污染 | 2015/10/20 | 臺南市 | NT$80,000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4-10001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項次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市區大營里大營七之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