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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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玉仁 | 董事 | 19.00% | 圓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吳泓志 | 董事 | 19.00% | 圓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李雅芳 | 董事 | 19.00% | 圓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黎秀琴 | 監察人 | 0.4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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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4/08/01 | 臺北市 | NT$2,400 | 工程施工未妥為清理,致廢棄物或剩餘土石方等污染鄰近路面或人行道(麗寶建設南港區玉成段辦公室新建工程,北市111建字第0051號,泥砂污染路面)(污染程度A=2,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1)(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第5點經專案簽報核准。)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0-113-08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新北市五股區成泰路一段一八九巷一六號二樓 |
噪音污染 | 2024/04/16 | 臺中市 | NT$6,000 | 本局稽查人員於112年12月12日21時55分至22時40分進行營建工地稽查,查獲貴公司於場內從事灌漿作業,就貴公司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限制時段內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灌漿)作業致妨礙安寧,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及本局公告修正「臺中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點或場所」公告事項第4項:「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及吊掛作業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違規改善情形:現場已立即停止操作,噪音已改善,爰不另予限期改善。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22-113-040184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五股區成泰路一段一八九巷一六號二樓 |
水污染 | 2023/08/02 | 臺北市 | NT$54,000 | 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工地進行地下基礎作業未有效防治,致泥漿水排出,污染基隆河水體)(基隆河:丁類水體)(工程名稱:麗寶建設南港區玉成段辦公室新建工程)(建造執照:111建字第0051號)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12-08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五股區成泰路一段一八九巷一六號二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3/07/25 | 臺北市 | NT$1,200 | 工程施工未妥為清理,致廢棄物或剩餘土石方等污染鄰近路面或人行道(麗寶建設南港區玉成段辦公室新建大樓,北市111建字第0051號,泥砂污染路面)(污染程度A=1,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1)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0-112-07009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新北市五股區成泰路一段一八九巷一六號二樓 |
水污染 | 2023/06/15 | 臺北市 | NT$31,500 | 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工地進行地下基礎作業,未有效防治處理,致泥漿水逕流至雨水下水道,沿玉成抽水站流入基隆河,污染水體)(基隆河:丁類水體)(工程名稱:麗寶建設南港區玉成段辦公室新建工程)(建造執照:111建字第0051號)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12-06000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五股區成泰路一段一八九巷一六號二樓 |
固定空污 | 2016/01/28 | 桃園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 | 20-105-01001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中興里保定六街三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