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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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鎮宇 | 董事 | 4.48%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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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5/03/13 | 桃園市 | NT$18,000 | 案經本局114年1月14日派員稽查,經查貴公司將有害事業廢棄物(代碼:C-0301)貯存於貯存區A,並未貯存於許可證核准登載之貯存區B;另貴公司又將有害事業廢棄物(代碼:C-0301)貯存於迴車道,未依規定貯存,以上皆未依許可證登載內容貯存廢棄物。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40-114-03001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經建四路四鄰二之一五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07/15 | 桃園市 | NT$6,000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4項規定:「處理機構應配合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進行錄製影像調閱檢視,並於錄影系統故障或無法清晰顯示內容時,應即時通報核發機關,並應於七日內完成修復。如無法於七日內完成修復,應檢具書面資料報核發機關核准, 並依核發機關核准之期限內完成修復。」,先予敘明。經查貴公司錄影系統從109年3月15日至109年5月4日及109年10月5日至110年1月18日皆無法調閱畫面,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4項 | 44-110-07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經建四路四鄰二之一五號 |
環境影響評估 | 2018/11/04 | 桃園市 | NT$300,000 | 貴公司自06年7月起未按季執行施工期間監測計畫,未依審查通過之環說書所載內容(第8章,8.4環境監測計畫,表8.4-1環境監測計畫表)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10-107-110002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裁處暨「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裁處新台幣30萬元整。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經建四路四鄰二之一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