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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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雅婷 | 董事 | 7.89%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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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0/11/02 | 彰化縣 | NT$174,300 | 於109年4月2日夜間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放流口正有廢水排出,經採樣、檢測結果:放流水懸浮固體3630 mg/L(放流水標準30 mg/L)、化學需氧量3770 mg/L(放流水標準100 mg/L)、鋅6.87 mg/L(放流水標準5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貴公司於陳述意見時提出水質超過放流水標準原因為沉澱槽迴流至生物曝氣槽之馬達故障,造成大量污泥水疏漏至生物曝氣池,導致處理設施無法負荷,從而直接經由原許可核准之處理流程後從放流口排出,經確認採樣當日水色為由清澈轉為混濁再轉為清澈,排放時間約半個小時,研判應為設備故障所導致,貴公司所提陳述意見與本縣環境保護局當日稽查結果尚屬吻合。惟查當日貴公司現場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且未於事實發生後3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30-109-11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彰化市莿桐里彰水路一六二之四號一樓 |
水污染 | 2020/03/27 | 彰化縣 | NT$1,785,000 | 貴公司震動研磨製程區所產事業廢水,經不明管線繞流排放至地面水體;另查貴公司彰化廠廢水處理單元中間槽、砂濾塔中各有一條管線連接至放流口,與許可登載不符,且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84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8倍)、化學需氧量為253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3倍)。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30-109-03003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彰化市莿桐里彰水路一六二之四號一樓 |
事業廢棄物 | 2018/12/20 | 彰化縣 | NT$6,000 | 貴公司於本縣彰化市莿桐里彰水路162-5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12月10日環署廢字第1030104652號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一、(三)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以上之金屬製品製造業,經查貴公司未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案經本局於107年11月26日現場稽查屬實。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7-12003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彰化市莿桐里彰水路一六二之五號 |
水污染 | 2017/11/02 | 彰化縣 | NT$30,000 | 查貴公司未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相關文件即逕行將震動研磨製程所產事業廢水,逕收集至集水井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30-106-11000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彰化市莿桐里彰水路一六二之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