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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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慈環 | 董事長 | 100.00% | 永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林誠謙 | 董事 | 100.00% | 永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林吳芳梅 | 董事 | 100.00% | 永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林繼成 | 監察人 | 100.00% | 永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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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1/01/26 | 臺中市 | NT$100,000 | 貴公司(工廠)其他合成樹脂或塑膠製造程序(M01)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205-03號),核對現場查獲缺失如下:(一)污染源液體、液體混合設備(E006~E008、E010~E013)後端無廢氣管道連接至防制設備吸附設備(A001),與許可核定廢氣流向不符。 (二)吸附設備(A001)現場儀表壓降為2cmH2O,不符合許可核定範圍5~20cmH2O。(三) 吸附設備(A001)參數日紀錄之壓降數值超出許可核定範圍。 (四) 製程108年二異氰酸基已烷使用量為33.725噸(許可核定量27.552噸),已超出10%之容許差值。綜上,前揭情事皆與許可證核定內容不一致,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20-110-01005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一六八號一一樓 |
一般廢棄物 | 2017/05/11 | 臺中市 | NT$1,200 | 本局於106年3月30日14時45分派員前往臺中市大里區大衛路27-1號稽查,經查貴公司主要從事化學原料製造,因未做好妥善防護,致塑膠粒排入水溝造成污染情事。本案違規部分貴公司已於106年4月10日完成清理改善。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06-05014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臺中市大里區大元里大衛路二七之一號 |
固定空污 | 2014/04/25 | 臺中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3-04002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同法第56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大里區大元里大衛路二七之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