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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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4/12/30 | 高雄市 | NT$225,000 | 本局113年8月2日至貴公司稽查,稽查當時其他金屬熱處理程序(M01)正常操作,許可核定回火爐(E013)廢氣由包圍式氣罩收集,再經靜電集塵器(A004)處理後由排放管道(P001)排放。現場發現E013產生之廢氣經氣罩收集後,並無以管線連接至A004,而係逕排大氣,且A004電流為0A(許可核定0.1~2.4A),其廢氣累積處理量儀表數值於本局稽查期間(10分鐘)均無變動,顯示A004未運作,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20-113-12008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竹圍里嘉新東路二之二號 |
固定空污 | 2024/12/30 | 高雄市 | NT$100,000 | 本局113年8月2日至貴公司稽查,稽查當時其他金屬熱處理程序(M01)正常操作,查113年1月至7月操作紀錄報表,貴公司113年1至4月及7月未記錄污染源設備及防制設備操作參數,未依許可核定內容每日記錄,違反空污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3-12008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竹圍里嘉新東路二之二號 |
固定空污 | 2017/09/27 | 高雄市 | NT$100,000 | 貴公司位於本市岡山區嘉新東路2-2號,本局於106年7月13日派員執行貴公司許可符合度查核,經發現貴公司主要製程係將螺絲經加熱進行滲碳熱處理改變表面性質,且稽查時現場製程操作中,因貴公司屬環保署公告固定污染源第一批到第八批應申請設置及操作之固定污染源,惟未領有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6-09003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竹圍里嘉新東路二之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