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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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鳳茹 | 董事 | 7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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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3/06/08 | 桃園市 | NT$1,680,000 | 貴公司將製程產出之廢塑膠混合物(D-0299)約62.76噸,交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進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除至臺中市后里區圳寮段48-1等地號堆置。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40-112-06004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東明里中興路三六八號一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2/11/30 | 桃園市 | NT$6,000 | 貴公司再利用廢塑膠製程增設1台震動比重分篩機,該機器會產出廢塑膠混合物,惟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1-11002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東明里中興路三六八號一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1/03/25 | 桃園市 | NT$6,000 | 1.貴事業目前僅收受廢棄物代碼G-0201之廢塑膠,未收受代碼R-0201之廢塑膠(下以廢棄物代碼稱之),現場流程為G-0201依序投入破碎機(1號機)、破碎機(2號機)及分選機後,產出產品塑膠碎片,衍生性廢棄物為無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02)及含泡棉之廢塑膠混合物。2.查貴事業經核准廢清書之製程流程圖,G-0201及R-0201係分別投入破碎機(1號機)、破碎機(2號機),非依序投入,且製程設備無分選機;另廢清書登載之衍生性廢棄物為無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02)及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廢棄物代碼:D-1504),無登載廢塑膠混合物。再查現場衍生性廢棄物貯存位置未依廢清書內廠區配置圖之位置貯存。3.綜上,貴事業現場實際營運情形與廢清書不符,惟查貴事業遲於110年3月22日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變更核准,貴事業應於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於事實發生前,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並經審查核准,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0-03008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東明里中興路三六八號一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1/03/25 | 桃園市 | NT$6,000 | 貴事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 年 09 月 26 日環署廢字第1080069918號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之事業,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事業產出之衍生性廢棄物(含泡棉之廢塑膠混合物),未依規定申報產出、貯存情形,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0-03008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東明里中興路三六八號一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1/03/25 | 桃園市 | NT$6,000 | 1.貴事業目前僅收受廢棄物代碼G-0201之廢塑膠,現場流程係依序投入破碎機(1號機)、破碎機(2號機)及分選機後,產出產品塑膠碎片,衍生性廢棄物為無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02)及含泡棉之廢塑膠混合物。2.依貴事業109年11月4日核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登載之製程流程,貴事業收受之廢塑膠經水洗機產出之廢棄物為無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02)及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廢棄物代碼:D-1504);惟依貴事業於本局查核時現場提供之發票,係將水洗機產出含泡棉之廢塑膠混合物以產品「沉底碎雜塑膠」售予豐安創新國際有限公司,其不符製程流程,亦不符產品規格(進行破碎為2公分大小),應屬廢棄物。貴事業產出之廢棄物未委託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清除處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40-110-03008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東明里中興路三六八號一樓 |
事業廢棄物 | 2019/05/08 | 新北市 | NT$6,000 | 貴公司從事廢塑膠(廢棄物代碼:R-0201)破碎為塑膠粒之再利用程序,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8-05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新莊區中榮街七九號三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