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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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偉翔 | 董事長 | 73.33% | 派帝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廖偉銘 | 董事 | 73.33% | 派帝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王雅萱 | 董事 | 13.33% | 欣慶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高漢克 | 監察人 | 13.33% | 凡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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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5/03/17 | 臺中市 | NT$126,000 | 貴公司所屬秀泰生活台中文心店於本市南屯區豐樂里文心南路289號從事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領有本局核發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274-03號),經本局於114年2月24日派員前往稽查並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72.8mg/L(限值: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14-03001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南屯區豐樂里文心南路二八九號 |
水污染 | 2025/03/04 | 臺中市 | NT$60,000 | 1.貴公司所屬秀泰生活台中文心店於本市南屯區豐樂里文心南路289號從事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領有本局核發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274-03號),經本局於113年12月13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廢水排放量有多日(如:113年7月6日、113年7月7日、113年7月14日、113年8月10日、113年9月1日...等)皆已超過許可登載每日最大量(核准量:397.52立方公尺/日),顯未依許可證內容登載事項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2.貴公司已於114年3月3日以文秀生字第003號函檢附恢復原許可證(文件)內容操作之證明文件資料報請本局查驗,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4-03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南屯區豐樂里文心南路二八九號 |
固定空污 | 2024/10/23 | 臺中市 | NT$100,000 | 查該公司為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所列管對象,本局於113年8月23日派員前往該公司(秀泰生活台中文心店)執行餐飲業空污防制設施法規符合度之查核作業,稽查時設有側吸式氣罩集氣且正常運作中,惟防制設備查核有數項缺失如下:(一)現場1台靜電集塵器之油煙處理設備正常運作中,惟未每日詳實填寫電壓或電流之操作參數值及未落實每月保養記錄,未符合管理辦法規定。(二)活性碳吸附裝置之油煙處理設備現場監控儀表故障致讀值趨近於0,亦無記錄任何監控設施之操作時間及壓力差等操作參數相關資料,以及未落實每月保養記錄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2項暨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2項暨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 | 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13-10004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南屯區豐樂里文心南路二八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