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 |
2024/12/18 |
雲林縣 |
NT$6,000 |
1.本局於112年03月27日11時17分會同陳情人至現場查察,稽查時該地為一豆皮製造廠,未發現燃燒塑膠異味污染之情事。2.遂巡至廠內查察,巡至廢棄物(爐渣)貯存區時,發現未裝設防雨水、地面水及地下水滲透之設施。3.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依法告發。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40-113-12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 |
雲林縣西螺鎮振興里福德街三六號 |
一般廢棄物 |
2024/10/24 |
雲林縣 |
NT$1,200 |
1.本局於上開時段會同業者代表,稽查時發現該廠前方溝渠水體有漂浮白色豆渣懸浮物汙染溝渠事實明確,業者表示為其所為。2.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清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本局依法告發。3.本局現場告知環保相關規定並請業者定期清洗週遭溝渠,以維護環境整潔。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13-10005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雲林縣西螺鎮振興里福德街三六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4/08/28 |
雲林縣 |
NT$6,000 |
1.本局於112年5月10日06時22分會同業○○至現場查察,該址為田王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該公司),該公司係從事豆皮製作現場使用木材木屑作為燃料,該物料係向謙翔國際有限公司收受之產品,查核該公司爐渣置放位置係以太空包裝載並露天堆置,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依法告發。2.另陳情所反應噪音,稽查時已無,據業者表示昨晚設備螺絲鬆脫,皆已排隊。3.當面與業者代○○確認上述紀錄及違反事項,並告知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40-113-08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西螺鎮振興里福德街三六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9/05/20 |
雲林縣 |
NT$6,000 |
該廠製程產生之植物性廢渣(豆渣)交予坤勝畜牧場進行再利於豬隻飼養,惟其並未依規定將再利用日期,種類,數量,名稱及再利用用途等及再利用機構名稱作成紀錄供查核。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 |
40-109-05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西螺鎮振興里福德街三六號 |
一般廢棄物 |
2018/12/20 |
雲林縣 |
NT$3,600 |
1.本案於107年11月30日19時33分至現場查察,稽查當時於該廠前方溝渠為發現有排放廢水之情事,該廠已歇業,為前方溝渠內發現有沉積白色泡沫及豆皮渣造成溝渠污染之實,本局於現場立即拍照存證,並與業者確認無誤。2.上述行為致污染溝渠,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局依法告發,並告知環保相關法規,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至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07-12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雲林縣西螺鎮振興里福德街三六號 |
固定空污 |
2018/10/11 |
雲林縣 |
NT$200,000 |
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督察大隊於107年1月18日派員稽查,並會同櫃公司代表,經查貴公司鍋爐設備取得本縣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惟稽查時現場鍋爐設備運作中,未取得操作許可證而逕行操作,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7-10000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西螺鎮振興里福德街三六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07/30 |
雲林縣 |
NT$6,000 |
本局於107年6月12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時,發現貴公司利用廢棄木材(廢棄棧板)從事爐灶加熱之燃料,卻未領有廢棄物再利用相關文件,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7-07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西螺鎮振興里福德街三六號 |
一般廢棄物 |
2018/06/26 |
雲林縣 |
NT$1,200 |
本局於107年5月20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時,發現貴公司未做好相關防制措施,致使廢水未經處理流入溝渠,污染水溝,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07-06001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雲林縣西螺鎮振興里福德街三六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05/21 |
雲林縣 |
NT$6,000 |
本局於107年3月19日派員至該公司稽查,發現該公司未具有再利用登記檢核資格,而逕自以廢木材(廢棄棧板及裝潢廢木板)從事鍋爐加熱之燃料進行再利用,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7-05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西螺鎮振興里福德街三六號 |
一般廢棄物 |
2018/05/21 |
雲林縣 |
NT$1,200 |
本局於107年4月4日派員至該公司前方水溝稽查,發現該公司排放之廢污水致使水溝沉積豆皮渣水並產生異味,造成污染水溝之實,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局依法告發。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07-05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雲林縣西螺鎮振興里福德街三六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04/09 |
雲林縣 |
NT$12,000 |
一、查該廠係從事食品豆皮生產作業,固定污染源使用燃材鍋爐,經雲林縣政府依第5批公告各行業類別核發設置許可證。督察時,該事業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之燃材鍋爐(E001)尚未取得操作許可證而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二、另該廠鍋爐蒸氣產生使用廢木材為燃料,收受廢木材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查有未依規定針對廢木材再利用之日期、數量、再利用用途及污染防治操作情形,作成紀錄及依規定申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第20條規定告發。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0條 |
40-107-04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20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西螺鎮振興里福德街三六號 |
水污染 |
2018/02/21 |
雲林縣 |
NT$14,000 |
107年1月9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查察貯油設施未依規定設置防溢堤,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7-02000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西螺鎮振興里福德街三六號 |
固定空污 |
2017/07/18 |
雲林縣 |
NT$100,000 |
貴公司從事其他豆類食品(豆皮)生產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5月19日派員督查時發現,廠內設置燃材蒸氣鍋爐(蒸氣量約15公噸/小時),經查時屬環保署公告第五批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惟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6-07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西螺鎮振興里福德街三六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7/06/22 |
雲林縣 |
NT$6,000 |
1.查該廠從事食品豆皮生產作業,其製程使用廢木材為蒸氣鍋爐燃料,惟查該廠尚無再利用機構身分(未取得主管機關再利用核可登記),另未將廢木材再利用之日期、種類數量、污染防治操作情形等作成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0-106-06000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西螺鎮振興里福德街三六號 |
一般廢棄物 |
2016/11/10 |
雲林縣 |
NT$6,000 |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1-105-11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西螺鎮振興里福德街三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