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別 | 債務人名稱 | 債務人統編 | 契約啟始日期 | 契約終止日期 | 抵押權人名稱 | 抵押權人統編 | 擔保債權金額 |
---|---|---|---|---|---|---|---|
動產抵押 | 恆晟金屬有限公司 | 24915187 | 2019/04/25 | 2039/12/31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05072925 | 4,800,000 (新台幣)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水污染 | 2020/11/13 | 臺南市 | NT$81,600 | 本局於109年10月8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有一加熱鍋爐,其產生之廢水未登載於本局核准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未依登記事項運作,並於該股鍋爐廢水排放地面水體處採取水樣,現場量測溫度平均為38.2 ℃,已超過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30-109-11001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按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從一重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開發四路五號 |
水污染 | 2020/05/01 | 臺南市 | NT$60,000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3月10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109年1月迄督察時廢水處理設施反應池單元操作時未使用漂白水、重金屬捕集劑及生石灰等藥品,及未紀錄反應池單元與pH調整池每批次操作時之pH值,且蒸氣鍋爐有產出洩放廢水,與領有之廢水排放許可登記事項不符。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9-05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及第3條第1項、第2項附表八及第5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開發四路五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10/03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7月24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107年6月廢水處理流程中使用藥劑有硫酸、氫氧化鈉、高分子聚合物、活性碳及生石灰,其廢水處理使用藥劑紀錄表中記錄之使用量分別為:0.3噸、1.45噸、0.001噸、0.4噸及0噸,惟其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使用量分別為:0.0985噸、0.197噸、0.0006噸、0.197噸及0.0493噸,貴公司網路申報數值與實際不符,未正確申報藥劑使用量。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7-10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開發四路五號 |
水污染 | 2018/09/26 | 臺南市 | NT$60,000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於107年7月24日前往稽查,現場查核貴公司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廢水處理藥劑及使用量中,金屬捕捉劑1~5公斤/公噸廢水及漂白水100~300公斤/公噸廢水,查其107年4月、5月、6月水量分別為198立方公尺、249立方公尺及197立方公尺,惟皆未添加金屬捕捉劑及漂白水,查貴公司未依許可內容操作。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7-09002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第5條第1項暨附表三及附表八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開發四路五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7/07/24 | 臺南市 | NT$60,000 | 恆晟金屬有限公司從事牙條表面處理及電鍍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6月5日派員督察,發現該公司廢水處理設施產生之電鍍污泥貯存於廠內,惟未依規定分類編號,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且貯設施未於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示。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06-070041 | 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第4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開發四路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