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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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高雄市因應新冠病毒肺炎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廢棄物清理服務開口契約 |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110/01/19 | 否 | |
高雄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廢棄物清理服務開口契約 |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109/04/23 | 1625000.0 | 是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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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12/15 | 高雄市 | NT$24,000 | 案係配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辦,本局107年6月14日會同保七三大三中隊及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稽查,發現貴公司106年1月至6月廢食用油清運紀錄,1月清運10.5公噸、出口8.1公噸;2月清運14.5公噸、出口13.9公噸;3月清運38.8公噸、出口46.6公噸;4月清運18.7公噸、出口8.4公噸;5月清運10.9公噸、出口10.3公噸;6月清運33.1公噸、出口40.5公噸,與貴公司於106年9月26、27、28日更改收受「非列管事業」所產出之廢食用油營運紀錄申報資料仍不相符,另本局106年7月27日派員稽查,隨機抽查貴公司收受廢食用油紀錄,發現106年1月12日收受歐免咖啡、嘟嘟寶(洪伯珍)、茄莉便當等非列管事業產出之廢食用油,惟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之營運紀錄申報清除量為0噸,顯與實際收受及營運紀錄不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11-12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寶頂巷三八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12/15 | 高雄市 | NT$60,000 | 案係配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辦,本局107年6月14日會同保七三大三中隊及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稽查,發現貴公司106年1月廢食用油出口8.1公噸、2月出口13.9公噸、3月出口46.6公噸、4月出口8.4公噸、5月出口10.3公噸、6月出口40.5公噸,將收受之廢食用油「USED COOKING OIL」、「INDUSTRIAL FATTY ACID」及「INDUSTRIAL FAPTY ACID」之名義報運出口至香港、荷蘭等國家,惟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貨品出口同意書,逕自將廢棄物輸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44-111-12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基準(編號6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寶頂巷三八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12/15 | 高雄市 | NT$12,000 | 案係配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辦,本局107年6月14日會同保七三大三中隊及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稽查,發現貴公司現場有5座儲油槽,儲存物品之情事如次:1、原料槽(容積20):液位計指示於11。2、加熱槽(容積30):液位計指示於28.5。3、廢液槽(容積20):液位計指示於0。4、成品槽(容積30):液位計指示於9。(事後吳姓負責人證實液位計故障,內無儲存物。)5、成品槽(容積30):液位計指示於12,惟貴公司清除許可文件未申請貯存場所或轉運站,逕自貯存情事,顯與許可內容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11-120007 | 違反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項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寶頂巷三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10/01 | 高雄市 | NT$18,000 | 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11月2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公司106年6月至106年7月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代碼:D-0899)、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代碼:D-1504),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上開異常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7-10000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寶頂巷三八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7/10/02 | 高雄市 | NT$12,000 | 案係民眾陳情,經本局106年7月27日派員至貴公司營運地址(本市燕巢區角宿里寶頂巷38號)稽查,發現廠區內停放一台清除車輛(車號:AMQ-6510),車上所載運之廢食用油計有18公升油桶(數量:23桶)、1噸貝克桶(液位高約三分之一),當日清運車輛係由林○○駕駛至貴公司裝卸廢食用油至油槽過磅(過磅計呈現總重為468公斤),惟貴公司清除許可文件(證號: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542125300號)未申請貯存場或轉運站,卻載運廢食用油至廠區油槽過磅貯存,顯與許可文件內容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06-10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寶頂巷三八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7/06/05 | 高雄市 | NT$18,000 | 案經本局106年4月12日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結果,發現貴公司於106年1月至3月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當月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6-06001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寶頂巷三八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7/02/08 | 高雄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 | 44-106-02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之規定,依同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寶頂巷三八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6/12/20 | 高雄市 | NT$12,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 | 44-105-12003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第39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寶頂巷三八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6/12/12 | 高雄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5-12002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寶頂巷三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