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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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錦聰 | 董事 | 2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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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06/20 | 桃園市 | NT$18,000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6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90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文件內容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原核淮內容辦理,並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得就變更部分審查及核准。」惟貴公司未取得清除許可證變更同意,逕行於108年4月15日將清除機具(原置清除機具車號:360-UN)過戶予傑冠環保有限公司,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 44-108-06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中壢區福祥路三九○巷五號一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03/12 | 桃園市 | NT$6,000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6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90號),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貴公司108年1月25日台冠-立誠字第1080125號函附申請文件,貴公司於107年8月22日完成負責人戶籍地址變更,惟遲於108年1月25日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4-108-03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中壢區福祥路三九○巷五號一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03/12 | 桃園市 | NT$6,000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6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90號),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略以:「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指定代理人並於十五日報請核發機關備查。...」,經查貴公司技術人員周○○於107年12月28日離職,貴公司雖然於108年1月25日台冠-立誠字第1080125號函向桃園市政府辦理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於107年12月19日另聘徐○○為技術人員),惟貴公司未於15日內前報請桃園市政府備查,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 | 44-108-03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中壢區福祥路三九○巷五號一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7/12/07 | 桃園市 | NT$6,000 | 貴公司係屬公民營廢棄物清理機構,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4桃廢清字第0711-3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經查貴公司登記住址於106年6月30日完成變更(公司登記住址變更後與清除許可證不符),貴公司雖然於106年8月3日台冠-立誠字第1060803號函向桃園市政府辦理清除許可證級別變更申請,惟貴公司未於變更後30日內向桃園市政府辦理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 44-106-12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中壢區福祥路三九○巷五號一樓 |
事業廢棄物 | 2012/08/12 | 桃園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0-101-08002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清華村北勢四一之二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1/05/24 | 桃園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00-05009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 | 桃園市新屋區清華村北勢四一之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