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 |
2025/01/07 |
高雄市 |
NT$240,000 |
案係本局111年9月12日15時會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稽查,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112年8月8日10時會同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稽查,查貴公司代表人徐O男向楊O政租用本市阿蓮區石案潭段OOOO地號土地之廠房堆置夾雜各類廢塑膠袋、塑膠水管、PVC管、保麗龍、泡棉、太空包袋、塑膠地墊、麻繩、紙類等雜亂不明廢塑膠製品及夾雜土壤廢棄物之廢塑膠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299)情形,惟貴公司未領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所核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僅具屏東縣政府111年7月6日屏署環廢字第11133137100號函暨所附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暨再利用檢核(批發零售)」,從上開事廢棄物貯存、清除業務,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略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40-114-01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屏東縣東港鎮興東三街一一七巷九號三樓之一 |
事業廢棄物 |
2024/01/15 |
屏東縣 |
NT$6,000 |
為廢塑膠批發零售業再利用機構,收受臺南市統大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廢塑膠,後續未送交國內合法再利用機構,逕委託桃園市益煬塑膠有限公司代工破碎後即賣給出口商出口,其再利用方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0-113-01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屏東縣東港鎮興東里大利路三段一一二之五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3/09/27 |
臺南市 |
NT$240,000 |
本局依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2年8月16日環署督字第1121100449號函說明二:「然貴公司確實有非法收受處理廢木材混合物,並再交予瑞X環保有限公司非法處理,且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亦敘及自X太公司運送含有廢塑膠片、膜及部分美耐板(裝潢廢棄物)等廢木材混合物。」,是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即收受處理含漆料、塑膠之廢木材混合物,違規事實明確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40-112-09003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3項次2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屏東縣東港鎮大利路三段112之5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3/07/18 |
屏東縣 |
NT$6,000 |
該公司係從事再利用機構,經勾稽比對,該公司收受聯單(號碼H461197411200006) 111/09~112/02區間計1筆,完成時間超過30日未完成申報再利用時間,違反再利用申報完成30日內之規定,後續將依違反廢清法第31條1項第2款申報規定,併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並請其限期改善完成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2-07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屏東縣東港鎮興東里大利路三段一一二之五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12/01 |
臺南市 |
NT$6,000 |
本局人員於110年09月28日14時55分許至貴公司巡查,現場發現貴公司廠房外空地放置一木材破碎機進行木材破碎,該製程流程與廢清書核准之廠區配置不同,涉及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應檢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本局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0-120001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屏東縣東港鎮大利路三段112之5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11/26 |
臺南市 |
NT$6,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11月23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將廢木材混合物交予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之瑞陞環保有限公司非法處理。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40-110-110049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屏東縣東港鎮大利路三段112之5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11/26 |
臺南市 |
NT$6,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11月23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申報於109年8月、9月將產品銷售予晨佑企業有限公司共計99.42公噸,惟該產品實際為廢木材混合物且清除時間為109年7月、8月、9月,重量為228.92公噸,再查其申報該3個月份收受之廢木材皆完成再利用,貴公司未正確申報廢棄物產出情形,並以產品名義銷售破碎後廢木材混合物予瑞陞公司,且重量不符。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0-110050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屏東縣東港鎮大利路三段112之5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11/26 |
臺南市 |
NT$12,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11月23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廢木材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剩餘廢棄物之處置、再利用製程用電量等皆未作成紀錄。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0-110-110051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8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屏東縣東港鎮大利路三段112之5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11/16 |
臺南市 |
NT$12,000 |
貴公司為再利用機構,領有事業廢棄物領計畫書(事業管制編號D9703126)廢棄物R-0701:廢木材,再利用用途為生質燃料,作為燃料或燃料原料使用,並未許可做堆肥使用。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 |
40-110-11003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再利用種類及再利用管理方式編號二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二項次18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屏東縣東港鎮大利路三段112之5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04/20 |
臺南市 |
NT$72,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10月15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從事廢木材再利用,曾向泳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受廢木屑並暫存於嘉義縣義竹鄉義竹段義竹小段759、760地號土地上,惟貴公司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剩餘廢棄物之處置、再利用製程用水量、用電量及污染防治操作情形,未作成紀錄。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0-110-040029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8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屏東縣東港鎮大利路三段112之5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04/19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代表人徐正男於110年1月20日至內政部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說明案情○○表示貴公司之原料經破碎後即可為產品,經查貴公司製程為原料經破碎、磁選,或再經造粒後為產品,不須全經造粒完成,惟其供予瑞陞環保有限公司經破碎後之廢木材,仍為廢木材混合物,先予敘明。經查貴公司另以產品名義申報予晨佑企業有限公司,惟實際係將廢木材混合物給予瑞陞環保有限公司,且申報之時間及重量皆與實際情形不符。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 |
40-110-040028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8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屏東縣東港鎮大利路三段112之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