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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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儷穎 | 董事 | 7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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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 | 2025/01/08 | 桃園市 | NT$500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S-5011、自用大貨車)於113年9月9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4-01029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新北市林口區忠福路一三七之一號二樓 |
固定空污 | 2025/01/03 | 桃園市 | NT$320,000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10月16日派員至本市觀音區保障段796、797、798地號稽查,查現場堆置3堆土石方,經丈量土方體積合計為3084.2立方公尺;嗣後本府環境保護局會同貴公司人員釐清,經查前開土石方係貴公司向裕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並堆置於該址,後續於現場進行篩選及碎石級配加工作業後,再載運至臺北港N7號貨櫃碼頭及後線貨櫃場新建工程作為工程所需物料使用。綜上,貴公司於該地號堆置逸散性粒狀物超過3,000立方公尺,係屬環境部公告之「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五批第二類「堆置場程序」,惟貴公司未取得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逕自設置與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4-01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林口區忠福路一三七之一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