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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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19/11/07 | 臺中市 | NT$10,000 | 貴公司於本市梧棲區永興路二段378巷27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161-04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定完成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貴公司已於106年1月9日完成代理人設置,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30-108-11002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梧棲區永興路二段三七八巷二七號 |
水污染 | 2018/10/23 | 臺中市 | NT$60,000 | 貴公司於本市梧棲區永興路二段378巷27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161-03號),經本局於107年9月26日派員前往深度查核並會同貴公司代表人員於廢水處理設施之T01-1調勻站前採驗原廢(污)水編號:WM01,結果水溫35.8°C,未依許可文件登載範圍值內(水溫:10-35°C)運作;另銅檢測值:4.11mg/L,未於許可文件登載,以上已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7-10002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梧棲區永興路二段三七八巷二七號 |
水污染 | 2017/12/28 | 臺中市 | NT$27,500 | 查本局前於106年12月1日15時40分派員前往哲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臺中市梧棲區永興路二段378巷27號所設立之廠區稽查,當場查獲廠內鍋爐重油加壓管破裂致重油疏漏於周界外環境,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30-106-12000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梧棲區永興路二段三七八巷二七號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 2017/08/25 | 臺中市 | NT$60,000 | 本局於106年8月1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變更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負責人(原負責人***變更為***)業於106年4月**日及同年5月*日分別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公司變更登記(府授經商字第1060718****號)及工廠變更登記(府授經工字第106080****號),惟至106年7月**日申請文件送達本局(106年7月**日**(毒)字第106080****號函)申請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變更,已逾越法定應於60日內申請變更運作人基本資料之規定,核有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5項暨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35條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5項,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5項,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 | 34-106-080001 | 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5項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5項及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5條第9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梧棲區永興路二段三七八巷二七號 |
水污染 | 2014/01/07 | 臺中市 | NT$11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3-01001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梧棲區永興路二段三七八巷二七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