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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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旗龍 | 董事 | 0.5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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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 | 2023/10/23 | 屏東縣 | NT$1,200 | 於本縣里港鄉定國段574地號從事砂石業,其出入口髒污未保持清潔完整,有污染道路情形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12-10008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屏東縣里港鄉三廍村江南巷二二之一號 |
水污染 | 2018/09/28 | 屏東縣 | NT$62,500 | (一)貴公司經營富喬砂石有限公司從事土石加工業,經本府環 保局於107年8月1日派員查核發現,其廠內廢水處理設備有 疏漏廢水至地面水體,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已違反水污 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二)另廢水處理設施放流口未依規定設置告示牌並標示座標, 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30-107-09004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 | 屏東縣里港鄉三廍村江南巷二二之一號 |
水污染 | 2017/07/25 | 屏東縣 | NT$846,000 | 一.106年5月19日派員督察,發現該公司放流口正排放混濁廢水,經會同該公司人員於放流口採樣檢測,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1,41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二、該府106年6月20日來函表示略以,該府環保局106年5月19日派員至該公司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為4,45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刻正辦理裁處作業,本署於106年5月19日(與該府環保局同日)至該公司督察,亦查獲違反水污法第7條規定,經審視二次檢驗結果,該府環保局之檢測值高於本署檢測結果,本署查核案件建議併由該府辦理裁處。三、查本署101年8月10日環署水字第1010066928號函釋略以,環保機關開立限期改善公文尚未送達之際,事業再受環保機關第二次查驗水質未符標準,考量行政行為以最少侵害性與合目的性為原則,情節較輕微者,應不予處分或所為之處分應予撤銷。另查本署84年3月6日環署水字第07128號函釋略以,對於同一日不同時間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之處分,以乙次為原則,惟主管機關得依其違反情節加重其處分程度。四、本案於106年6月28日函請屏東縣政府併案依法辦理。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6-07006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屏東縣里港鄉三廍村江南巷二二之一號 |
水污染 | 2015/09/10 | 屏東縣 | NT$19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4-09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之1、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屏東縣里港鄉三廍村江南巷二二之一號 | |
水污染 | 2015/03/29 | 屏東縣 | NT$100,00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1 | 30-104-040004 | 違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66條之1之規定,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屏東縣里港鄉三廍村江南巷二二之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