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7/11 , 07:0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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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趙子超
統一編號
25137144
成立日期
2010/06/11
資本額
600,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600,000,000元
股票代號
電話
地址
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152號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趙子超 董事長 3.33%
蕭耀群 董事 0.00%
陳素芳 董事 16.67%
莊梨生 監察人 3.33%
營業項目
  • 自有不動產租賃(681112)
  • 不動產投資開發(670012)
  • 公司歷程
  • 公司地址變更為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152號
    2017/09/14
  • 公司地址變更為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65號7樓
    2016/05/24
  • 員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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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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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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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4 - - -
    20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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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
    專利
    工廠
    地區 數量
    總數量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裁判書查詢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營建工程 2022/09/27 新北市 NT$100,000 本局派員至貴公司主辦之「新北市淡水區公司田段184地號等3筆土地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管制編號:F106FA****-1)稽查,並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計點合計12點,影響防制效果:(一)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記4點。(二)工地出入口: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記4點。(三)結構體:覆蓋於營建工地結構體施工架(鷹架)外緣之防塵布或防塵網,未將工程結構體及其外牆完全覆蓋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記4點。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1條 23-111-090012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10及11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一五二號
    水污染 2020/03/31 新北市 NT$36,000 貴公司所屬「新北市淡水區公司田段184地號等3筆土地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營建工地,經查逕流廢水於筏基集水後,逕以沉水馬達抽取排放,核屬未依核准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據以實施。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30-109-030040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一五二號
    營建工程 2019/08/14 新北市 NT$100,000 貴公司「新北市淡水區公司田段184地號等3筆新建工程」(管制編號:F106FA1024-1)」,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共計30點,影響防制效果:(一)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記缺失10點。(二)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三)工地出入口:營建工地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記缺失10點。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23-108-080007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及第10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一五二號
    營建工程 2018/11/28 新北市 NT$100,000 本局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於貴公司主辦之工地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影響防制效果:1.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2.行車路徑: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置主要道路之行車路徑鋪設之鋼板間未密合,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3.工地出入口:營建工地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加以壓沖設備清洗,記缺失10點。以上缺失總計達24點,超過10點以上之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23-107-110022 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8、10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一五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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