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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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冠傑 | 董事 | 1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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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02/25 | 屏東縣 | NT$6,000 | 貴公司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8屏東縣廢乙清字第0013號),案經環管署監控查獲品沁企業有限公司於高雄市大社區大社路528-18號從事廢電線電纜非法處理作業,監控期間發現立琦公司所有車輛KEF-0000於110年3月9日清除載運廢電線至品沁企業有限公司,惟查立琦公司經核准清運廢棄物種類及項目中,並無廢電線電纜(D-2601),未依清除許可證內容清除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茲依同法55條第1款、第63條之1第1項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如主旨。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 44-114-02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屏東縣新園鄉新東村平和路二○四之六號 |
移動污染 | 2024/11/25 | 高雄市 | NT$500 | 車輛770-VL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3-11062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屏東縣新園鄉新東村平和路二○四之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