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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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尚賢 | 董事 | 74.65%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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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2/11/23 | 高雄市 | NT$60,000 | 案係本局派員於111年9月29日至貴公司放流口處採樣廢(污)水,經檢驗結果:懸浮固體56.2 mg/L(標準限值為3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11-11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太爺里中山路二段二巷一七弄二三號 |
營建工程 | 2017/09/13 | 高雄市 | NT$100,000 | 從事「順億興食品廠房新建工程」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 23-106-090002 | 本局於106年6月6日稽查發現工程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實施,缺失記點4點,且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說明」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限期於106年6月17日完成改善。本局又於106年6月26日稽查發現未依規定改善,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缺失記點4點,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太爺里中山路二段二巷一七弄二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