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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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 | 2024/12/03 | 臺南市 | NT$12,000 | 一、本案係執行公害陳情案件(案號:55786617(000))複查。二、本日稽查時,現場噪音源(空調冷卻水塔)運作中,於陳情人指定位置(同稽查科量測位置)進行量測,現場測得均能音量為61.3 dB(A),背景音量為52.8 dB(A),修正後音量為60.6 dB(A),已超過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晚間管制標準52分貝,將依噪音管制法規定告發裁處並限該店家於113年11月21日前改善完成。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 22-113-120001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東區崇明二十四街二一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