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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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 | 2024/10/16 | 桃園市 | NT$120,000 | 一、台端(即正沅企業社)以本市大園區橫山段湳子小段408、409等2筆地號土地申請都市土地容許作為廢棄物回收、貯存、分類、轉運場及其附屬設施(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使用事業計畫,前經桃園市政府112年9月22日府環廢字第1120259425號函同意在案,惟本局113年4月11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現場貯存廢紙容器(廢棄物代碼:R-0603),卻未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逕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作業,故本局113年5月23日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規定裁處,並限期113年6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二、案經本局於113年9月12日派員至現場複查,臺端仍未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且現場貯存廢紙容器(廢棄物代碼:R-0603),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按次處分。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41-113-10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大園里中興街二四號二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4/06/20 | 桃園市 | NT$6,000 | 本局於113年4月11日派員至桃園市大園區平安路250號,該址為正沅企業社所營運,現場發現收受事業產出之廢紙(廢棄物代碼:R-0601)且現場有貯存行為,惟臺端並未於營運前取得桃園市政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併再利用檢核),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3-06003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大園里中興街二四號二樓 |
一般廢棄物 | 2024/05/22 | 桃園市 | NT$60,000 | 案經本局派員至大園區平安路339之1號,經現場稽查發現,於空地堆置廢紙容器、廢紙箱、紡織捲筒、漫畫書籍等,查該場經桃園市政府112年9月22日核准都市土地容許作為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使用計畫,惟尚未完成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41-113-05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大園里中興街二四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