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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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5/05/08 | 桃園市 | NT$1,642,000 | 案經本局109年6月10日配合改制前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搜索票,會同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北區督察大隊至臺端所營之宏陽工程行稽查,發現臺端並未遵循桃園市政府依水污染防治法所為之停工處分,指示不知情之怪手司機劉水池進行洗選砂作業,並將洗選砂石過程中所產生之廢木屑混合物、廢塑膠混合物,以及廢水處理程序中產出之無機性污泥,自沉澱池撈起或開挖溝渠,沖至場外溝渠棄置及棄置在觀音區忠孝段189等10筆地號土地上,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全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依情節較重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非法貯存、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論處,並以111年度訴字第261號刑事判決處臺端有期徒刑1年4月並宣告緩刑5年定讞。綜上所述,臺端將事業活動產生之無機性污泥(代碼:D-0902)棄置回填於觀音區忠孝段189等10筆地號土地(農地),並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40-114-05001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溪海路一四九號五樓 |
水污染 | 2020/04/15 | 桃園市 | NT$319,200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前往稽查,稽查時洗選砂機作業中,場內設置有廢水處理設施(2座污泥沉澱池、1座清水貯留池),會同現場人員至場內勘查,發現洗選機產出之廢水直接排放至地面續流至場外溝渠,惟未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逕行排放廢(污)水至場外溝渠(該水路續流至外海);另於承受水體前採樣檢測結果,pH值:10.8、化學需氧量:567mg/L、懸浮固體:87.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土石加工業,pH值:6-9、化學需氧量:100mg/L、懸浮固體:50mg/L)。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9-04002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溪海路一四九號五樓 |
水污染 | 2020/03/17 | 桃園市 | NT$30,000 | 臺端未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逕行貯留廢水。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30-109-03002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溪海路一四九號五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0/03/06 | 桃園市 | NT$6,000 | 臺端經營之砂石場每日廢棄物(污泥及木屑混合物)產量一噸以上,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本局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9-03002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溪海路一四九號五樓 |
移動污染 | 2013/04/10 | 新竹縣 | NT$3,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102-04000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裁處。 | 桃園市大溪區仁愛里儲蓄新村八巷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