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華的店 歇業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7/03 , 05:0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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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陳玉華
統一編號
26791078
成立日期
2012/01/05
資本額
10,000元
實收資本額
股票代號
電話
地址
花蓮縣花蓮市國盛里國盛1街195號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陳玉華 100%
營業項目
  • 麵店、小吃店(561113)
  • 視唱中心(KTV)(932211)
  • 公司歷程
    同地址公司
    員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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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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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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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4 - - -
    20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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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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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噪音污染 2021/02/02 花蓮縣 NT$9,000 依據噪音管制法暨「花蓮縣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公告辦理。本府109年4月13日府環空字第1090065428B號「花蓮縣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公告,不得於各類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整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係指未登記「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之營業場所及其他非營業場所,而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者,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違反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第四款並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辦理,合先敍明。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11月26日23時前往稽查,貴業查證實有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進行歡唱情形(已蒐證錄影),經查貴業未登記「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已違反上敘之規定。本案屬第三次違反公告之行為,依「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經處罰後仍未停止其行為,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裁處金額逐次遞增至上限金額,處以新台幣9,000元罰鍰。本案業於109年12月14日府環空字第1090246383號函開立陳述意見通知書,送達證書收執聯回執日為109年12月21日送達,陳述意見書提出之期限為109年12月28日止,該業未提出陳述意見書,視同放棄陳述意見之權利。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22-110-020001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花蓮縣花蓮市國盛里國盛一街一九五號
    噪音污染 2020/06/04 花蓮縣 NT$6,000 1. 本案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第四款,本府108年7月30日府環空字第1080148925A號公告,不得於各類管制區內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八時整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係指未登記「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之營業場所及其他非營業場所,而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者,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並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辦理,合先敍明。2.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4月3日00時30分前往稽查,貴業查證實有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進行歡唱情形(已蒐證錄影),經查貴業未登記「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已違反上述之規定。3. 請於期間內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之規定,提出陳述意見之權利,未於期間內提出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22-109-060001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花蓮縣花蓮市國盛里國盛一街一九五號
    噪音污染 2020/04/14 花蓮縣 NT$3,000 1. 本案經查前案109年2月24日稽查時已告知業者公告管制時段內勿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惟本次再於109年3月4日23時前往稽查,該業查證有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進行歡唱情形(已蒐證錄影),違反花蓮縣政府108年7月30日府環空字第1080148925A號公告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不得於各類管制區內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八時整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係指未登記「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之營業場所及其他非營業場所,而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者並依同法第23條辦理。2. 請於期間內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之規定,提出陳述意見之權利,未於期間內提出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22-109-040003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花蓮縣花蓮市國盛里國盛一街一九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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