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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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存義 | 董事長 | 5.89% | |
朱季夫 | 董事 | 0.61% | |
翁子涵 | 董事 | 24.44% | 聯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姚淑根 | 監察人 | 1.22%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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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0/05/15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經查貴公司108年6至8月未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正確申報原料、產品及廢棄物產出、貯存情形。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9-050037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龍崎區石槽里米市園五號 |
一般廢棄物 | 2016/03/25 | 高雄市 | NT$1,5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41-105-03322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裁處。 | 臺南市龍崎區石槽里米市園五號 | |
水污染 | 2015/02/02 | 臺南市 | NT$1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 | 30-104-020001 | 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8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龍崎區石槽里米市園五號 | |
環境影響評估 | 2014/02/05 | 臺南市 | NT$300,000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10-103-020001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爰依同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暨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2點及附表項次三.3D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龍崎區石槽里米市園五號 | |
環境影響評估 | 2011/08/25 | 臺南市 | NT$300,000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10-100-080001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將依同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暨[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2點附表項次三.3D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龍崎區石槽里米市園五號 | |
水污染 | 2010/04/02 | 臺南市 | NT$210,000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099-040002 | 違反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 | 臺南市龍崎區石槽里米市園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