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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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濟安 | 董事長 | 70.00% | 山林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郭淑珍 | 董事 | 70.00% | 山林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郭濟綱 | 董事 | 30.00% |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柯賢仁 | 監察人 | 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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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19/06/27 | 高雄市 | NT$60,000 | 貴公司<高雄市楠梓污水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查108年1月8日及1月24日仍有補正紀錄,屆期未設置完成,已違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8條授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6條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 30-108-06003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援港路六六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08/03 | 高雄市 | NT$60,000 | 案係貴公司107年5月8日來函申請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展延1年,經本局107年5月28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產出廢液pH值小(等)於2.0(代碼:C-0202)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廠外紀錄遞送聯單(聯單編號:27242810-811-0001),屬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產出、貯存、清除、處理之事業,惟未依規定上網申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7-08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6)之規定,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援港路六六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08/02 | 高雄市 | NT$60,000 | 案係貴公司107年5月8日來函申請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展延1年,經本局107年5月28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產出廢液pH值小(等)於2.0(代碼:C-0202)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廠外紀錄遞送聯單(聯單編號:27242810-811-0001),中間處理方式登載為化學處理,與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之焚化、固化處理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7-08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6)之規定,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援港路六六八號 |
水污染 | 2010/05/03 | 高雄市 | NT$13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099-05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裁處。 | 高雄市楠梓區援港路六六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