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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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姿 | 董事 | 2.03%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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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1/08/31 | 桃園市 | NT$6,000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5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16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貴公司於109年12月28日完成負責人住址變更,惟遲於110年7月7日(本局收文日)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規定處貴公司新臺幣6,000元罰鍰。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0-110-08006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大林里榮華街三十六之四號一樓 |
移動污染 | 2018/04/02 | 桃園市 | NT$60,000 | 貴公司車輛(車號:605-TD)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逾通知期限未到案接受檢驗。 | 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33條 | 21-107-040002 | 違反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33條之規定,並依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3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大林里榮華街三十六之四號一樓 |
事業廢棄物 | 2017/08/09 | 桃園市 | NT$30,000 | 貴公司前經本局限期於106年6月15日前取得廢棄物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惟逾期仍未取得且繼續從事廢鐵再利用行為。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6-08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大林里榮華街三十六之四號一樓 |
事業廢棄物 | 2017/07/05 | 桃園市 | NT$30,000 | 貴公司未向本局申請取得廢棄物再利用管制編號,逕行收受回收廢鐵砂、屑,並製成鐵錠產品。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6-07001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大林里榮華街三十六之四號一樓 |
事業廢棄物 | 2016/06/29 | 桃園市 | NT$6,000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05-060034 | 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大林里榮華街三十六之四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