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別 | 債務人名稱 | 債務人統編 | 契約啟始日期 | 契約終止日期 | 抵押權人名稱 | 抵押權人統編 | 擔保債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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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 | 誼豪股份有限公司 | 27350079 | 2020/07/15 | 2030/07/15 | 板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24705470 | 12,000,000 (新台幣)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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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3/03/14 | 高雄市 | NT$6,000 | 「善星企業有限司」清除車輛(328-Y9)於111年4月12日8時53分清運貴公司之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傾卸於垃圾貯坑,經監視器錄影紀錄發現其廢棄物為粉狀廢棄物,該粉狀廢棄物係屬不得交由該資源回收廠處理,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貴公司產生之粉狀廢棄物,未於清除前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 40-112-03001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附表3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鎮北里復興四路一二號六樓之七 |
事業廢棄物 | 2021/07/22 | 高雄市 | NT$120,000 | 110年5月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會同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旗津分關、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第三中隊、貨主代表、報關行等人員至本市仁武區義大二路810巷31號會勘,貴公司報運輸入貨物散落堆置於地,查該批貨物為未經處理(未拆除其它材質之組件)之機動車輛用廢引擎及廢變速箱,環保署判定非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貴公司未依規定申請核發許可文件,逕行輸入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40-110-07005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鎮北里復興四路一二號六樓之七 |
事業廢棄物 | 2021/07/20 | 高雄市 | NT$120,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南區大隊)於109年11月17日會同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旗津分關(以下簡稱旗津分關),勘查貴公司報運進口貨物機動車輛用舊觸媒轉化器(153 SET(個),2大袋太空包)、舊冷氣壓縮機(134 SET(個),2大袋太空包)及舊發電機(82 SET(個)),經會同查驗後,請貴公司另行補送資料憑辦。109年11月19日旗津分關以電子郵件傳送貴公司具結書及SALES CONTRACT(銷售合同)至南區大隊,貴公司具結書(略以):「本公司向國外廠商(GRANDVILLE SPARKLE CORP.)進口廢料(舊壓縮機及舊發電機及舊觸媒轉化器),舊壓縮機及舊發電機經整修後尚可使用,舊觸媒轉化器屬產業用料需求,如有不實願自負全責」,109年12月1日旗津分關再以電子郵件傳送貴公司觸媒轉化器成分表至南區大隊,經查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109年11月27日試驗報告記載鉑:0.106wt%、銠:0.0129wt%。貴公司復於109年12月14日檢送說明書至旗津分關願辦理退運手續,查貴公司既未能進一步提供詳細整修佐證資料,且自稱案貨願以廢五金處置,舊觸媒轉化器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而廢壓縮機及廢發電機則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貴公司未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而輸入該批廢棄物(廢壓縮機及廢發電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40-110-07004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7)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鎮北里復興四路一二號六樓之七 |
事業廢棄物 | 2018/06/12 | 高雄市 | NT$60,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6年12月13日會同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人員,至高雄市前鎮區擴建路5-1號(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貨櫃集散站)會勘貴公司報運進口貨物「IRON STEEL SCRAP、COPPER SCRAP、ALUMINUM SCRAP」一批(報單號碼:BE//06/435/J2320),經查驗結果有夾雜廢壓縮機共8.92公噸,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混合五金廢料(不含塑膠、橡膠或油脂之壓縮機(代碼:D-2505)),貴公司未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而輸入該批貨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40-107-06002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3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鎮北里復興四路一二號六樓之七 |
事業廢棄物 | 2014/02/26 | 高雄市 | NT$60,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 | 40-103-02001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鎮北里復興四路一二號六樓之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