誼豪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5/02 , 01:1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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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吳楨良
統一編號
27350079
成立日期
2004/08/09
資本額
35,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35,000,000元
股票代號
電話
07-5369829
地址
高雄市前鎮區復興四路12號6樓之7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吳楨良 董事長 89.71%
楊麗珠 監察人 3.43%
營業項目
  • 廢五金批發(469112)
  • 公司歷程
  • 資本額變更為35,000,000
    2022/03/28
  • 資本額變更為30,000,000
    2020/02/07
  • 資本額變更為23,000,000
    2019/07/25
  • 資本額變更為18,000,000
    2014/01/17
  • 公司地址變更為高雄市前鎮區復興四路12號6樓之7
    2012/09/19
  • 資本額變更為15,000,000
    2012/09/19
  • 員工人數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動產抵押 誼豪股份有限公司 27350079 2020/07/15 2030/07/15 板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24705470 12,000,000 (新台幣)
    存款不足之退票事宜
    時間 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5 01-02 50~100萬 0~50萬
    2024 01-12 700~800萬 0~50萬
    2023 01-12 500~600萬 0~50萬
    2022 01-12 800~900萬 0~50萬
    2021 01-12 600~700萬 0~50萬
    商標
    專利
    工廠
    地區 數量
    總數量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裁判書查詢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事業廢棄物 2023/03/14 高雄市 NT$6,000 「善星企業有限司」清除車輛(328-Y9)於111年4月12日8時53分清運貴公司之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傾卸於垃圾貯坑,經監視器錄影紀錄發現其廢棄物為粉狀廢棄物,該粉狀廢棄物係屬不得交由該資源回收廠處理,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貴公司產生之粉狀廢棄物,未於清除前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40-112-030015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附表3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前鎮區鎮北里復興四路一二號六樓之七
    事業廢棄物 2021/07/22 高雄市 NT$120,000 110年5月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會同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旗津分關、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第三中隊、貨主代表、報關行等人員至本市仁武區義大二路810巷31號會勘,貴公司報運輸入貨物散落堆置於地,查該批貨物為未經處理(未拆除其它材質之組件)之機動車輛用廢引擎及廢變速箱,環保署判定非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貴公司未依規定申請核發許可文件,逕行輸入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40-110-070050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前鎮區鎮北里復興四路一二號六樓之七
    事業廢棄物 2021/07/20 高雄市 NT$120,00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南區大隊)於109年11月17日會同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旗津分關(以下簡稱旗津分關),勘查貴公司報運進口貨物機動車輛用舊觸媒轉化器(153 SET(個),2大袋太空包)、舊冷氣壓縮機(134 SET(個),2大袋太空包)及舊發電機(82 SET(個)),經會同查驗後,請貴公司另行補送資料憑辦。109年11月19日旗津分關以電子郵件傳送貴公司具結書及SALES CONTRACT(銷售合同)至南區大隊,貴公司具結書(略以):「本公司向國外廠商(GRANDVILLE SPARKLE CORP.)進口廢料(舊壓縮機及舊發電機及舊觸媒轉化器),舊壓縮機及舊發電機經整修後尚可使用,舊觸媒轉化器屬產業用料需求,如有不實願自負全責」,109年12月1日旗津分關再以電子郵件傳送貴公司觸媒轉化器成分表至南區大隊,經查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109年11月27日試驗報告記載鉑:0.106wt%、銠:0.0129wt%。貴公司復於109年12月14日檢送說明書至旗津分關願辦理退運手續,查貴公司既未能進一步提供詳細整修佐證資料,且自稱案貨願以廢五金處置,舊觸媒轉化器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而廢壓縮機及廢發電機則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貴公司未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而輸入該批廢棄物(廢壓縮機及廢發電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40-110-070042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7)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前鎮區鎮北里復興四路一二號六樓之七
    事業廢棄物 2018/06/12 高雄市 NT$60,00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6年12月13日會同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人員,至高雄市前鎮區擴建路5-1號(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貨櫃集散站)會勘貴公司報運進口貨物「IRON STEEL SCRAP、COPPER SCRAP、ALUMINUM SCRAP」一批(報單號碼:BE//06/435/J2320),經查驗結果有夾雜廢壓縮機共8.92公噸,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混合五金廢料(不含塑膠、橡膠或油脂之壓縮機(代碼:D-2505)),貴公司未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而輸入該批貨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40-107-060022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3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前鎮區鎮北里復興四路一二號六樓之七
    事業廢棄物 2014/02/26 高雄市 NT$60,000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 40-103-020014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前鎮區鎮北里復興四路一二號六樓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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