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 |
2020/04/23 |
桃園市 |
NT$12,000 |
貴公司將收受廢棄物攪拌經擠壓成型機擠壓後,未能造粒成型,不符核准之許可文件內容規定,核已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經本局裁處並限期貴公司於107年8月31日前改善完成在案,惟經本局於108年12月27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廠內製程擠壓成型機擠壓後,未能造粒成型,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本次執行貴事業108年12月27日按次處分。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0-109-04003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0/03/20 |
桃園市 |
NT$18,000 |
貴公司將收受廢棄物攪拌經擠壓成型機擠壓後,未能造粒成型,不符核准之許可文件內容規定,核已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經本局裁處並限期貴公司於107年8月25日前改善完成在案,惟經本局於108年10月7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廠內製程擠壓成型機擠壓後,未能造粒成型,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本次執行貴事業108年10月7日按次處分。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0-109-03006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0/03/15 |
桃園市 |
NT$12,000 |
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資料,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於108年9月、10月期間申報銷售資源化產品予錦聯共2筆,惟未於每月10日前函報本局,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處。限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4月17日前完成改善,並向本局提出證明文件後視為完成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按次處分。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 |
40-109-03004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0/03/15 |
桃園市 |
NT$12,000 |
經109年1月勾稽網路申報資料結果(勾稽區間:108年11、12月),發現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上網申報108年11、12月營運紀錄,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本局裁處並限期於109年2月27日前改善完成在案,惟屆期仍未改善完成,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9年2月28日起按次處分,本次執行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15日按次處分。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9-03004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0/03/09 |
桃園市 |
NT$12,000 |
1.貴公司係屬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證號:108桃廢處字第0075-4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略以:「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指定代理人並於15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並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技術員另聘時,該機構應於15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清除、處理技術員亦得自行報請核發機關備查。」,經查貴公司技術人員張○○於108年12月2日離職,惟貴公司未於15日內向核發機關報備代理人,並未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核已違反前開規定。2.前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限期於109年2月10日前改善完成在案,惟屆期仍未改善完成,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自109年2月11日起按次處分,本次執行貴公司109年3月9日按次處分。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 |
40-109-03002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0/01/16 |
桃園市 |
NT$6,000 |
經109年1月勾稽網路申報資料結果(勾稽區間:108年11、12月),發現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上網申報108年11、12月營運紀錄,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9-01002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0/01/08 |
桃園市 |
NT$6,000 |
貴公司係屬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證號:108桃廢處字第0075-4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略以:「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指定代理人並於15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並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技術員另聘時,該機構應於15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清除、處理技術員亦得自行報請核發機關備查。」,經查貴公司技術人員張○○於108年12月2日離職,惟貴公司未於15日內向核發機關報備代理人,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0-109-01001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9/08/17 |
桃園市 |
NT$6,000 |
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資料,貴公司於108年3月至7月期間申報銷售資源化產品予永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寰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勇盟共9筆,惟貴公司未依於每月10日前函報本局,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處。限貴公司於108年9月20日前完成改善,並向本局提出證明文件後視為完成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按次處分。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4條第2款 |
40-108-08002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4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9/07/14 |
桃園市 |
NT$42,000 |
貴公司廠內累積大量廢棄物,應依核准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附錄四緊急應變處理方式,自108年6月17日起暫停收受廢棄物。惟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公司於108年6月18日、108年6月19日仍持續收受廢棄物(聯單編號:S166541210800009、H470064510800496)進廠處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0-108-07001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
環境影響評估 |
2019/03/20 |
桃園市 |
NT$300,000 |
一、開發單位未依環說書第8章環境保護對策及替代方案,p.8-9,8-2-1施工期間環境管理計畫:「...於施工前30日內,將預定施工日期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原審查之主管機關。...」貴公司未依環評書件登載內容,切實執行,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二、開發單位未依環說書第8章環境保護對策及替代方案,p.8-13,表8-2-1及第二次變更內容對照表p.2-38變更後施工及營運期間環境監測計畫表規定之頻率執行營運期間環境監測作業,未依審查通過之環評書件登載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10-108-030001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依同法第23條規定及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裁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9/03/14 |
桃園市 |
NT$12,000 |
貴公司將收受廢棄物攪拌經擠壓成型機後,未能造粒成型,不符核准之許可文件內容規定,前經本局桃環事字第1070060078號函限期於107年8月25日前改善完成在案。本局於108年3月5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廠內製程造粒機擠壓後,未能造粒成型,因屆期仍未完成改善,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按次處分。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0-108-03001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10/05 |
桃園市 |
NT$6,000 |
貴事業因未依處理許可核可內容,前經本局桃環事字第1070060078號函限期於107年8月31日前改善完成在案。本局於107年10月5日派員現勘,現場擠壓成型機製程擠壓後,未能造粒成型,不符核准之許可文件內容規定,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因屆期仍未完成改善,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按次連續處罰。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0-107-10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09/20 |
桃園市 |
NT$6,000 |
貴事業因未依處理許可核可內容,前經本局桃環事字第1070060078號函限期於107年8月31日前改善完成在案。本局於107年9月18日派員現勘,現場擠壓成型機製程擠壓後,未能造粒成型,不符核准之許可文件內容規定,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因屆期仍未完成改善,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按次連續處罰。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0-107-09005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09/12 |
桃園市 |
NT$6,000 |
貴事業因未依處理許可核可內容,前經本局桃環事字第1070060078號函限期於107年8月31日前改善完成在案。本局於107年9月12日派員現勘,現場擠壓成型機製程擠壓後,未能造粒成型,不符核准之許可文件內容規定,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因屆期仍未完成改善,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按次連續處罰。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0-107-09004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09/04 |
桃園市 |
NT$6,000 |
貴事業因未依處理許可核可內容,前經本局桃環事字第1070060078號函限期於107年8月31日前改善完成在案。本局於107年9月3日派員現勘,現場擠壓成型機製程擠壓後,未能造粒成型,不符核准之許可文件內容規定,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因屆期仍未完成改善,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按次連續處罰。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0-107-09000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07/19 |
桃園市 |
NT$6,000 |
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清除、處理機構除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免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者外,應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證號:106桃廢處字第0075-2號),查核准許可內容,收受之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代碼:D-1099)與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代碼:D-1199),以固定比例添加膠結劑、水泥粉與清水攪拌,經擠壓成型機成型。惟經本局於107年7月19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查核發現,貴公司將收受廢棄物攪拌經擠壓成型機製程擠壓後,未能造粒成型,不符核准之許可文件內容規定,核已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處貴公司新臺幣6,000元罰鍰。並限期於107年8月21日前改善完成,逾期未改善,按次處分。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0-107-07001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5/04/14 |
桃園市 |
NT$6,000 |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0條 |
44-104-04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