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5/02 , 12:3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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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朱證諭
統一編號
27458613
成立日期
2004/10/04
資本額
2,5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2,500,000元
股票代號
電話
03-5456567
地址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625號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朱證諭 董事長 4.00% 大震機械有限公司
劉永烽 董事 15.00% 瑪法達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姜松茂 董事 5.95% 尚億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戎大中 董事 4.00% 大震機械有限公司
葉懷仁 董事 4.00% 大震機械有限公司
黃舒微 監察人 0.00%
營業項目
  • 其他非有害廢棄物處理(382199)
  • 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233300)
  • 環境檢測服務(712100)
  • 室內裝潢工程(434011)
  • 公司歷程
  • 公司負責人變更為朱證諭
    2020/04/16
  • 公司負責人變更為莊文凱
    2019/06/03
  • 資本額變更為2,500,000
    2019/04/26
  • 公司負責人變更為許家源
    2019/01/28
  • 公司負責人變更為蔡佩君
    2017/09/29
  • 資本額變更為80,000,000
    2017/06/23
  • 資本額變更為48,000,000
    2017/04/17
  • 公司名稱變更為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03/28
  • 公司地址變更為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625號
    2016/03/15
  • 公司負責人變更為蘇興智
    2016/03/15
  • 公司名稱變更為昱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2/06/07
  • 資本額變更為28,000,000
    2012/06/07
  • 員工人數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存款不足之退票事宜
    時間 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5 01-01 0萬 0萬
    2024 01-9 0萬 0萬
    2023 01-8 0萬 0萬
    2022 01-9 0萬 0萬
    2021 01-9 0萬 0萬
    商標
    專利
    工廠
    地區 數量
    總數量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集塵灰處理或再利用工作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106/05/19 8800000.0
    裁判書查詢
  • 履行契約
    2018
  • 強制執行
    2019 2020
  • 損害賠償
    2020 2022
  • 本票裁定
    2016
  • 返還款項
    2020
  • 返還租賃物等
    2021
  • 給付承攬報酬等
    202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2024
  • 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2020
  • 停止執行
    2016
  • 履行契約
    2018
  • 本票裁定
    2016
  • 返還提存物
    2019
  • 債務人異議之訴
    2018
  • 給付承攬報酬等
    2020
  •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2017/07/10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項第1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事業廢棄物 2020/04/23 桃園市 NT$12,000 貴公司將收受廢棄物攪拌經擠壓成型機擠壓後,未能造粒成型,不符核准之許可文件內容規定,核已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經本局裁處並限期貴公司於107年8月31日前改善完成在案,惟經本局於108年12月27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廠內製程擠壓成型機擠壓後,未能造粒成型,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本次執行貴事業108年12月27日按次處分。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40-109-040034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事業廢棄物 2020/03/20 桃園市 NT$18,000 貴公司將收受廢棄物攪拌經擠壓成型機擠壓後,未能造粒成型,不符核准之許可文件內容規定,核已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經本局裁處並限期貴公司於107年8月25日前改善完成在案,惟經本局於108年10月7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廠內製程擠壓成型機擠壓後,未能造粒成型,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本次執行貴事業108年10月7日按次處分。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40-109-030064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事業廢棄物 2020/03/15 桃園市 NT$12,000 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資料,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於108年9月、10月期間申報銷售資源化產品予錦聯共2筆,惟未於每月10日前函報本局,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處。限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4月17日前完成改善,並向本局提出證明文件後視為完成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按次處分。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 40-109-030044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事業廢棄物 2020/03/15 桃園市 NT$12,000 經109年1月勾稽網路申報資料結果(勾稽區間:108年11、12月),發現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上網申報108年11、12月營運紀錄,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本局裁處並限期於109年2月27日前改善完成在案,惟屆期仍未改善完成,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9年2月28日起按次處分,本次執行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15日按次處分。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40-109-030045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事業廢棄物 2020/03/09 桃園市 NT$12,000 1.貴公司係屬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證號:108桃廢處字第0075-4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略以:「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指定代理人並於15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並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技術員另聘時,該機構應於15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清除、處理技術員亦得自行報請核發機關備查。」,經查貴公司技術人員張○○於108年12月2日離職,惟貴公司未於15日內向核發機關報備代理人,並未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核已違反前開規定。2.前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限期於109年2月10日前改善完成在案,惟屆期仍未改善完成,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自109年2月11日起按次處分,本次執行貴公司109年3月9日按次處分。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 40-109-030029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事業廢棄物 2020/01/16 桃園市 NT$6,000 經109年1月勾稽網路申報資料結果(勾稽區間:108年11、12月),發現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上網申報108年11、12月營運紀錄,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40-109-010021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事業廢棄物 2020/01/08 桃園市 NT$6,000 貴公司係屬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證號:108桃廢處字第0075-4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略以:「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指定代理人並於15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並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技術員另聘時,該機構應於15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清除、處理技術員亦得自行報請核發機關備查。」,經查貴公司技術人員張○○於108年12月2日離職,惟貴公司未於15日內向核發機關報備代理人,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40-109-010012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事業廢棄物 2019/08/17 桃園市 NT$6,000 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資料,貴公司於108年3月至7月期間申報銷售資源化產品予永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寰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勇盟共9筆,惟貴公司未依於每月10日前函報本局,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處。限貴公司於108年9月20日前完成改善,並向本局提出證明文件後視為完成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按次處分。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4條第2款 40-108-080029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4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事業廢棄物 2019/07/14 桃園市 NT$42,000 貴公司廠內累積大量廢棄物,應依核准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附錄四緊急應變處理方式,自108年6月17日起暫停收受廢棄物。惟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公司於108年6月18日、108年6月19日仍持續收受廢棄物(聯單編號:S166541210800009、H470064510800496)進廠處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40-108-070016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環境影響評估 2019/03/20 桃園市 NT$300,000 一、開發單位未依環說書第8章環境保護對策及替代方案,p.8-9,8-2-1施工期間環境管理計畫:「...於施工前30日內,將預定施工日期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原審查之主管機關。...」貴公司未依環評書件登載內容,切實執行,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二、開發單位未依環說書第8章環境保護對策及替代方案,p.8-13,表8-2-1及第二次變更內容對照表p.2-38變更後施工及營運期間環境監測計畫表規定之頻率執行營運期間環境監測作業,未依審查通過之環評書件登載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10-108-030001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依同法第23條規定及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裁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事業廢棄物 2019/03/14 桃園市 NT$12,000 貴公司將收受廢棄物攪拌經擠壓成型機後,未能造粒成型,不符核准之許可文件內容規定,前經本局桃環事字第1070060078號函限期於107年8月25日前改善完成在案。本局於108年3月5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廠內製程造粒機擠壓後,未能造粒成型,因屆期仍未完成改善,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按次處分。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40-108-030012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事業廢棄物 2018/10/05 桃園市 NT$6,000 貴事業因未依處理許可核可內容,前經本局桃環事字第1070060078號函限期於107年8月31日前改善完成在案。本局於107年10月5日派員現勘,現場擠壓成型機製程擠壓後,未能造粒成型,不符核准之許可文件內容規定,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因屆期仍未完成改善,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按次連續處罰。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40-107-100008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事業廢棄物 2018/09/20 桃園市 NT$6,000 貴事業因未依處理許可核可內容,前經本局桃環事字第1070060078號函限期於107年8月31日前改善完成在案。本局於107年9月18日派員現勘,現場擠壓成型機製程擠壓後,未能造粒成型,不符核准之許可文件內容規定,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因屆期仍未完成改善,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按次連續處罰。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40-107-090055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事業廢棄物 2018/09/12 桃園市 NT$6,000 貴事業因未依處理許可核可內容,前經本局桃環事字第1070060078號函限期於107年8月31日前改善完成在案。本局於107年9月12日派員現勘,現場擠壓成型機製程擠壓後,未能造粒成型,不符核准之許可文件內容規定,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因屆期仍未完成改善,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按次連續處罰。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40-107-090042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事業廢棄物 2018/09/04 桃園市 NT$6,000 貴事業因未依處理許可核可內容,前經本局桃環事字第1070060078號函限期於107年8月31日前改善完成在案。本局於107年9月3日派員現勘,現場擠壓成型機製程擠壓後,未能造粒成型,不符核准之許可文件內容規定,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因屆期仍未完成改善,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按次連續處罰。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40-107-090009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事業廢棄物 2018/07/19 桃園市 NT$6,000 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清除、處理機構除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免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者外,應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證號:106桃廢處字第0075-2號),查核准許可內容,收受之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代碼:D-1099)與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代碼:D-1199),以固定比例添加膠結劑、水泥粉與清水攪拌,經擠壓成型機成型。惟經本局於107年7月19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查核發現,貴公司將收受廢棄物攪拌經擠壓成型機製程擠壓後,未能造粒成型,不符核准之許可文件內容規定,核已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處貴公司新臺幣6,000元罰鍰。並限期於107年8月21日前改善完成,逾期未改善,按次處分。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40-107-070019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15/04/14 桃園市 NT$6,000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0條 44-104-040005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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