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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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坤恒 | 董事 | 1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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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19/06/08 | 新竹縣 | NT$60,000 |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富興派出所於107年12月19日攔獲貴公司所屬車輛(車號:338-S2),駕駛(蔡○○)載運剩餘土石方,行經本縣寶山鄉三峰路一段39號前,通報本局會同峨眉鄉公所至現場稽查,發現未隨車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08-06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市北區湳中街三○巷二七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