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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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1/07/04 | 臺南市 | NT$120,000 | 貴公司善化廠於本市善化區從事堆置作業,經本局110年05月20日派員至現場稽查,查其現場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體積總共為13,744.4m3,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五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該公司固定污染源M01堆置場作業程序許可證於109年6月到期且未取得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堆置,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上開缺失有稽查照片、稽查單可稽,另本局於110年6月22日前往確認現場未運作,且堆置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體積無變動,並令業者停工不得作業。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20-110-07000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山上區明和里明和二二九之九號 |
固定空污 | 2016/05/05 | 臺南市 | NT$2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 | 20-105-05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57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山上區明和里明和二二九之九號 | |
水污染 | 2015/12/04 | 臺南市 | NT$3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30-104-12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8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山上區明和里明和二二九之九號 | |
固定空污 | 2015/10/02 | 臺南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4-10001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山上區明和里明和二二九之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