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 |
2024/12/15 |
臺南市 |
NT$24,000 |
本局會同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於111年8月29日派員至臺X市鹽X區義X段1X08、1X10地號土地稽查,發現貴公司出售予玄X興業有限公司再生級配至現場回填整地,經巡視現場所填再生級配夾雜大量破碎之廢棄物(廢塑膠、水管、木材、鐵條…等),係貴公司收受營建混合物經再利用程序產出,惟貴公司未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收受營建混合物再利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113年1月24日環事廢裁字第113010334號裁處書裁處罰鍰並限於文到30日內提送處置計畫書至局審查,並於文到90日內完成清理,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合先敘明。貴公司於112年1月30日提送鹽X區義X段1X08、1X10地號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至局審查,經本局數次審查,於113年1月26日函請貴公司於113年3月1日前補正,貴公司113年3月1日函文申請展延期限,本局113年3月6日函復同意展延至113年4月30日,惟貴公司屆期迄未提送補正,是貴公司仍未完成改善,應按次處罰。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3-120047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
固定空污 |
2024/07/18 |
臺南市 |
NT$153,000 |
貴公司(前官輝工程有限公司,管制編號:R87A0769)領有本局核發之堆置場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6月14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於海埤段86、78等2筆地號上堆置超過15公尺高大量土石方,與許可證登載地址不符,顯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業經本局裁處16萬元並同意限期改善至112年12月29日在案。後貴公司以113年1月4日(113)官輝字第11301040001號函(本局收文日:113年1月5日)向本局申請展延上開改善期限,本局為確認現場改善狀況另於113年1月16日執行稽查,經查貴公司於海埤段86、78等2筆地號上之土石方仍未移除,有稽察照片可稽。綜上,貴公司前開裁處案改善期限業於112年12月29日屆期,惟現場超出許可核准地號上之土石方仍未移除,亦未於改善期限內函文申請展延期限,是本案認定未完成改善。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20-113-07001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4/01/24 |
臺南市 |
NT$24,000 |
本局會同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於111年8月29日派員至臺南市鹽X區義X段1X08、1X10地號土地稽查,發現貴公司出售予玄X興業有限公司再生級配至現場回填整地,經巡視現場所填再生級配夾雜大量破碎之廢棄物(廢塑膠、水管、木材、鐵條…等),係貴公司收受營建混合物經再利用程序產出,惟貴公司未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收受營建混合物再利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111年12月2日環事廢裁字第1111XX790號裁處書裁處罰鍰並限期於112年1月31日前改善完成。貴公司於112年1月30日提送鹽X區義X段1X08、1X10地號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至局審查,經本局數次審查,最後於112年5月16日函請貴公司於112年6月17日前補正,惟貴公司迄未提送補正。另本局112年11月15日至現場稽查,現場無人,回填之再生級配夾雜廢棄物仍未清除,現場地面上亦已設置太陽能光電板,是貴公司仍未完成改善。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3-010024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3/12/06 |
臺南市 |
NT$36,000 |
本局112年6月14日會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本府工務局至貴公司執行稽查,發現現場分類後之太空袋裝廢塑膠、廢木頭混合物露天貯存,且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40-112-12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
固定空污 |
2023/10/02 |
臺南市 |
NT$160,000 |
貴公司(管制編號:R87A0769)領有本局核發之堆置場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6月14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現場除土石方外,尚有廢木材、廢塑膠(塑膠板、塑膠管、編織袋、電路板等)、廢鐵(廢捲尺、廢電線),石膏板等營建混合物,與其許可證登載原料為營建剩餘土石方不符,且場內於海埤段86、78等2筆地號上有堆置超過15公尺高大量土石方,與其許可證登載地址不符,以上顯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上開缺失有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單(督察編號:981120600019)及相關佐證資料可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20-112-10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
固定空污 |
2023/10/02 |
臺南市 |
NT$222,000 |
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10月1日至貴公司督察,發現場內原物料堆置區除剩餘土石方外,另夾雜廢木材、廢塑膠、廢鐵等營建混合物,與核准之操作許可證不符,本局於110年12月8日環稽字第1100137573號函附環空固裁字第110120354號裁處書並限期改善,惟展延改善期限1年後屆期仍未完成改善,且非屬許可證核准之營建混合物堆置有增加趨勢,本局遂於112年2月6日針對堆置未清除完成改善,以環稽字第1120010309號函附環空固裁字第112020019號裁處書,按次處罰限期於112年4月10日前改善完成,貴公司於112年3月30日申請改善期限展延,後經本局同意展延期限至112年6月30日。貴公司於112年6月28日來函表示已辦理事業廢棄物處置計畫書變更申請及清運作業中,另同時檢送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變更申請,而操作許可變更申請審查作業至少3個月以上,因此欲申請延長改善期限至112年9月30日,惟依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12年6月14日督察紀錄:貴公司自109年10月廠長就任後即未清運廢棄物。顯未依改善計畫清除場內營建混合物,是駁回貴公司改善期限展延申請,認定未完成改善並按次處分。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20-112-10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
固定空污 |
2023/10/02 |
臺南市 |
NT$222,000 |
本局於111年10月20日配合工務局執行土資場聯合稽查,發現貴公司持續收受非許可內容原物料,以環稽字第1120010335號函附環空固裁字第112020020號裁處書限期於112年4月10日前改善完成,貴公司於112年3月30日申請改善期限展延,於112年4月17日同意展延期限至112年6月30日。貴公司於112年6月28日申請再延長改善期限至112年9月30日,惟依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12年6月14日督察紀錄:於限期改善期間仍收受非屬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准之營建混合物,經詢問本局事廢科,貴公司營建(建築)廢棄物(代碼:R-0503)再利用身份申請自111年10月6日退件後未補正,顯未積極申請取得再利用者身份以合法收受營建混合物,且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申請業於112年6月26日形式審查退回補正。駁回改善期限展延申請,認定未完成改善,按次處分。針對貴公司持續收受非許可內容原物料部分,自110年南督督察至今仍持續該項違規行為且改善未見積極度,本次違規已為1年內第3次,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命貴公司堆置場作業程序(M01)停止收受,於改善完成前僅可依處置計畫書清除場內廢棄物。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20-112-10000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及第96條第1項第3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3/06/07 |
臺南市 |
NT$120,000 |
貴公司經本局查獲於本市麻豆區港仔尾段7-39、8-25、7-91地號土地北側道路回填其產品,惟現場見回填之泥土、磚、混凝土塊中,夾雜木塊、塑膠、廢電路板、棉線纖維、電源開關等雜物,故認定為營建混合物。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證明文件,即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40-112-06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3項次2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
一般廢棄物 |
2023/04/11 |
臺南市 |
NT$2,400 |
本局人員於112年02月04日至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52-3號,於該址大門口處至第二出入口處隻道路均有明顯車輛帶出之砂石掉落至道路地面上污染道路。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12-040119 |
一年內第2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附表1項次13規定裁處。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
一般廢棄物 |
2023/02/08 |
臺南市 |
NT$1,200 |
本局人員於111年12月7日09時10分前往貴公司,於貴公司場區出入口見有車輛進出帶出泥沙污染道路。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12-02013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附表1項次13規定裁處。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
固定空污 |
2023/02/01 |
臺南市 |
NT$371,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10月1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場內原物料堆置區除剩餘土石方外,另夾雜廢木材、廢塑膠、廢鐵等廢棄物,部分應屬營建混合物,與核准操作許可證原物料僅營建剩餘土石方不符,貴公司未依核准許可證內容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業經本局裁處10萬元並同意展延改善期限至111年9月30日在案。惟貴公司未於111年9月30日前提送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報請查驗,本局另於111年10月20日配合本府工務局執行111年第3季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稽查,發現貴公司原物料堆置區有夾雜廢鐵、廢塑膠等廢棄物,與核定之操作許可證內容不符,有稽查照片可稽,是本案認定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20-112-02000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
固定空污 |
2023/02/01 |
臺南市 |
NT$100,000 |
本局於111年10月20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場內原物料堆置區除剩餘土石方外,另夾雜廢塑膠、廢鐵等廢棄物,與本局核准之操作許可證原物料僅營建剩餘土石方不符,貴公司未依核准許可證內容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20-112-02000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2/12/02 |
臺南市 |
NT$24,000 |
本局會同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於111年8月29日派員至臺南市鹽水區義中段1208、1210地號土地稽查,發現貴公司出售予玄錠興業有限公司再生級配至現場回填整地,經巡視現場所填再生級配夾雜大量破碎之廢棄物(廢塑膠、水管、木材、鐵條…等),係貴公司收受營建混合物經再利用程序產出,惟貴公司未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收受營建混合物再利用。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1-120003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2/04/14 |
臺南市 |
NT$12,000 |
貴公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10月1日派員督察,發現收受營建混合物進場進行分類等再利用作業,惟貴公司未依規定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至本局審查並經核准即逕行營運,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裁處罰鍰,並限期於110年12月27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惟經本局於111年2月11日前往複查,貴公司仍持續收受營建混合物進行再利用,且仍未依規定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至本局審查。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40-111-040021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之規定,爰依同法同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
固定空污 |
2021/12/15 |
臺南市 |
NT$100,000 |
本局於110年07月13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現場見場內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堆置區四周未依規定以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其高度設計成實際堆置高度1.25倍以上,缺失記點點數10點,另見貴公司雖設有自動灑水設備,惟其灑水範圍未涵蓋堆置區域,缺失記點點數4點,合計缺失記點點數共14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10-12001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一項次十及附表一同準則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
一般廢棄物 |
2021/12/13 |
臺南市 |
NT$1,200 |
本局於110年07月0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係一土資場,從事營建剩餘土方之加工、回收、堆置,勘查時,見砂石車載運營建剩餘土方於貴場進出,車輛輪胎夾帶泥沙污染路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10-12011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附表1項次13規定裁處。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
固定空污 |
2021/12/02 |
臺南市 |
NT$100,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10月1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場內原物料堆置區除剩餘土石方外,另夾雜廢木材、廢塑膠、廢鐵等廢棄物,部分應屬營建混合物,此與貴公司核准操作許可證原物料僅營建剩餘土石方不符,貴公司未依核准許可證內容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20-110-12000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第4條及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11/26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10月1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收受營建混合物進場進行分類等再利用作業,惟貴公司未依規定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至本局審查並經核准即逕行營運。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0-110052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11/26 |
臺南市 |
NT$12,000 |
貴公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10月1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營建混合物分選作業產生之廢塑膠混合物露天貯存,無防止雨水、地面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亦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
40-110-110053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11/26 |
臺南市 |
NT$12,000 |
貴公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10月1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營建混合物分選作業產生之廢塑膠混合物委託鴻海通運有限公司清運,惟清除前未與受託清除及再利用者簽訂書面契約。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10-110054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11/08 |
臺南市 |
NT$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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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44-110-110003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第3項規定。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
固定空污 |
2021/10/27 |
臺南市 |
NT$100,000 |
本局於110年9月28日派員稽查,貴公司堆置場作業程序(M01)製程設備作業中,係從事粉粒狀物堆置、破碎及運輸,作業中並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污染空氣。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
20-110-10002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67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第4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
固定空污 |
2017/06/28 |
臺南市 |
NT$100,000 |
貴公司於本市麻豆區從事堆置場作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於106年3月20日至貴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露天燃燒廢棄物,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20-106-06001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同法第60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
水污染 |
2017/05/31 |
臺南市 |
NT$10,000 |
貴公司從事土石方堆置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3月20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未記錄土石堆置場沉砂池之清理維護時間及方法供查查閱。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6-050039 |
貴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第5條第1項、附表三、附表八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
一般廢棄物 |
2016/04/25 |
臺南市 |
NT$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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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05-04013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
水污染 |
2013/04/09 |
臺南市 |
NT$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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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30-102-04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官田區二鎮里工社西街一一巷一三號 |
固定空污 |
2013/03/28 |
臺南市 |
NT$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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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 |
20-102-03000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2款、第3款及第7條,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