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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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4/12/18 | 高雄市 | NT$6,000 | 本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3月18日執行督察,發現旨揭公司使用利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於前鎮區南五路5號1樓部分廠區從事剝膜蝕刻及電鍍等製程,惟旨揭公司所申請運作範圍僅為該址2樓部分區域,其新增產品作業流程致廢棄物貯存方法或設施改變,未辦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3-12001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鎮北里南五路五號二樓 |
事業廢棄物 | 2018/05/21 | 高雄市 | NT$180,000 | 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3月22日來函資料所示,貴公司廢液pH值大(等)於12.5(代碼:C-0201)106年7月、9~12月,非有害廢鹼(代碼:D-1502)106年7~9月、11月~107年1月,未納入公告之廢物品混合物(代碼:D-1999)106年10月、12月~107年1月,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上開異常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7-05004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3條第1款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6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鎮北里南五路五號二樓 |
事業廢棄物 | 2018/03/27 | 高雄市 | NT$60,000 | 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11月2日來函資料所示,貴公司106年6月至7月廢液pH值大(等)於12.5(代碼:C-0201)、106年7月非有害廢鹼(代碼:D-1502)漏報廢棄物產出情形;106年2月至3月廢液pH值大(等)於12.5(代碼:C-0201)、106年2月至4月非有害廢鹼(代碼:D-1502)及106年2月至3月廢塑膠混合物(代碼:D-0299),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上開異常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7-03004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3條第1款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6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鎮北里南五路五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