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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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立銘 | 董事 | 25.00% |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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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客房布巾清洗勞務採購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糖長榮酒店(台南) | 112/10/26 | 5299999.0 | 是 |
111年客房布巾清洗勞務採購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糖長榮酒店(台南) | 111/10/18 | 5066728.0 | 是 |
110年客房布巾清洗勞務採購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糖長榮酒店(台南) | 110/10/13 | 4501424.0 | 是 |
109年客房布巾清洗勞務採購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糖長榮酒店(台南) | 109/10/13 | 否 | |
108年客房布巾清洗勞務採購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糖長榮酒店(台南) | 108/09/11 | 否 | |
本局墾丁警光會館108年度清潔洗滌床單、毛被等 備品勞務採購案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 107/11/20 | 否 | |
107年客房布巾清洗勞務採購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糖長榮酒店(台南) | 107/10/02 | 否 | |
103年布巾衣物洗滌勞務採購 |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尖山埤江南渡假村 | 102/12/25 | 否 | |
客房布巾清洗勞務採購 |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糖長榮酒店(臺南) | 102/10/30 | 否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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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 | 2025/02/04 | 新北市 | NT$2,0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行經本市公告之空氣品質維護區,惟查該車輛未有一年內排煙檢驗合格紀錄。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4-02008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及新北市政府112年2月17日新北府環空字第1120243787號公告事項二、(一)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一項次七規定裁處。 | 新北市林口區工九路一○號 |
水污染 | 2019/06/13 | 臺南市 | NT$105,000 | 貴公司台南廠從事洗衣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3月21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執行環檢警聯合稽查,稽查發現貴公司台南廠鍋爐水及T01-02混合槽之廢水疏漏,未妥善收集,漫流至廠內側溝後排放至廠外地面水體,於該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水溫檢驗值38.5℃,標準值≦35℃;pH檢驗值9.5,標準值6~9;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28 mg/L,標準值100mg/L;懸浮固體檢驗值108mg/L,標準值50mg/L) 未符合洗衣業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 | 30-108-06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及附表八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三段一一三巷三一號一樓 |
水污染 | 2019/06/13 | 臺南市 | NT$105,000 | 貴公司台南廠每日操作紀錄,當日放流水錶讀數紀錄為43836,惟本府9:30入廠稽查時,該水錶讀數為43974(貴公司當日放流水量紀錄讀數達138公噸),已超過許可核准量每日最高放流水量85公噸,未依核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內容操作。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8-06000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及附表八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三段一一三巷三一號一樓 |
事業廢棄物 | 2019/05/13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臺南廠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查大隊於108年3月21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臺南廠產出廢太空包袋堆置於廠區,未依規定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8-05001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三段一一三巷三一號一樓 |
事業廢棄物 | 2019/05/13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臺南廠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查大隊於108年3月21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臺南廠產出之廢棄物(無機性污泥、污泥混合物)露天貯存,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且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40-108-05001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三段一一三巷三一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