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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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承煜 | 董事長 | 100.00% | 英屬開曼群島商保綠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陳東興 | 董事 | 100.00% | 英屬開曼群島商保綠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LEE YIN SUN | 董事 | 100.00% | 英屬開曼群島商保綠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陳國豪 | 監察人 | 100.00% | 英屬開曼群島商保綠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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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105年度廢輪胎回收工作 | 花蓮縣政府 | 105/03/08 | 650810.0 | 是 |
「廢輪胎橡膠瀝青試辦工程」之廢輪胎膠粉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104/03/10 | 否 | |
花蓮縣104年度廢輪胎回收工作 | 花蓮縣政府 | 104/01/27 | 645700.0 | 是 |
花蓮縣103年度廢輪胎回收工作 | 花蓮縣政府 | 103/08/05 | 550000.0 | 是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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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18/11/19 | 桃園市 | NT$60,000 | 本局於107年5月30日派員複查,現場仍有大量廢輪胎未依規定設置遮雨設施,未依規定完成改善。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 40-107-110047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9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10/23 | 桃園市 | NT$60,000 | 貴公司於107年9月21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出口SCRAP RUBBER乙批(報單第AT/07/G40/F3691號),惟該批貨物經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查驗結果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北區環境督察大隊判定(107年10月01日未列字號傳真單),來貨為輪胎內胎及胎面膠,非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屬應申請輸出許可之事業廢棄物。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 | 40-107-10003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及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10/15 | 桃園市 | NT$60,000 | 貴公司因產生大量廢輪胎無法處理,故堆置於觀音區上大18-1號(現場堆置約400-500噸廢輪胎、面積約3000平方公尺),惟現場該廢輪胎露天堆置未設有遮雨設施且未具備防止蚊蠅或其他病媒孳生之設備或措施。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 40-107-100015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9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八○○號 |
一般廢棄物 | 2017/04/25 | 桃園市 | NT$150,000 | 未攜帶隨車證明文件。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1-106-04001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八○○號 |
一般廢棄物 | 2017/04/25 | 桃園市 | NT$60,000 | 未辦理登記即逕行回收。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 | 41-106-04001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6/04/20 | 桃園市 | NT$6,000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 40-105-040026 | 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笨港里埔子頂三○之一七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5/06/26 | 桃園市 | NT$30,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4-06007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笨港里埔子頂三○之一七號 | |
一般廢棄物 | 2014/08/05 | 新北市 | NT$60,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4款,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5款,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7款,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9款 | 41-103-08063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4款(原修正前第3款)、第5款(原修正前第4款)、第7款及第9款(原修正前第6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及本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笨港里埔子頂三○之一七號 | |
一般廢棄物 | 2014/08/04 | 新北市 | NT$60,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4款,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5款,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7款,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9款 | 41-103-08035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4款(原修正前第3款)、第5款(原修正前第4款)、第7款及第9款(原修正前第6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及本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笨港里埔子頂三○之一七號 | |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13/07/22 | 桃園市 | NT$60,000 | 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6款,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 45-102-070001 | 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所定「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6款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笨港里埔子頂三○之一七號 | |
移動污染 | 2010/04/30 | 臺北市 | NT$3,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099-04021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裁處。 | 桃園市新屋區笨港里埔子頂三○之一七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