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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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3/08/02 | 臺中市 | NT$156,000 | 依據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於112年6月13日執行污染源督察作業結果如下: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東平路715巷12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與佶誠工業有限公司採共同處理,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524-05號),經環保署於112年6月13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放流口採驗水質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110mg/L(限值:3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12-08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東平路七一五巷一二號 |
水污染 | 2022/06/02 | 臺中市 | NT$97,50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11-06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東平路七一五巷一二號 |
水污染 | 2020/09/10 | 臺中市 | NT$220,500 | 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東平路715巷12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與佶誠工業有限公司採共同處理,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524-04號),經本局於109年3月30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放流口採驗水質結果,硝酸鹽氮量測值:69.7mg/L(限值: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9-09001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東平路七一五巷一二號 |
水污染 | 2019/07/22 | 臺中市 | NT$252,000 | 1.貴公司位於本市太平區東平路715巷12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作業,與佶誠工業有限公司共同申請處理,並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524-04號),經本局於108年5月15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放流口採驗水質結果,pH值測值:9.2(限值:6-9)、硝酸鹽氮測值:142.0 mg/L(限值:50 mg/L)、懸浮固體測值:45.6 mg/L(限值:3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已於108年7月12日提送「違規原因探究及改善措施報告」,並於108年8月12日提送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含pH值、硝酸鹽氮、懸浮固體項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報請本局,經查核結果確認已完成改善。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8-07003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東平路七一五巷一二號 |
水污染 | 2016/11/09 | 臺中市 | NT$1,35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5-11000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東平路七一五巷一二號 | |
水污染 | 2016/11/09 | 臺中市 | NT$6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5-11001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東平路七一五巷一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