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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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祥 | 董事 | 1.88%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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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3/07/04 | 臺南市 | NT$147,000 |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局於112年4月26日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採樣單位(南台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鋅檢驗值9.46mg/L(標準值5mg/L),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30-112-07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3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山上區新莊里新庄五九號 |
固定空污 | 2017/09/13 | 臺南市 | NT$100,000 | 貴公司從事金屬製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其他金屬表面處理程序(M01)」(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1405-00號),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8月15日派員稽查,發現該製程污染源設備E007、E009、E010之操作溫度無紀錄報表,污染防制設備A001~A002過濾設備之清灰頻率無紀錄報表,與許可核定內容需每日紀錄不符,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20-106-09001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山上區新莊里新庄五九號 |
水污染 | 2017/08/04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規定,應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前一年7月至12月之資料,貴公司於106年1月23日已上傳公開資料,但申報不完全,本府環保局於106年5月3日環水字第1060040314號函通知貴公司應於106年5月31日前完成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申報。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9條之1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 | 30-106-08000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9條之1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7款附表七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山上區新莊里新庄五九號 |
固定空污 | 2011/10/18 | 環保署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0條第2項 | 20-100-10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9條第1項裁處。 | 臺南市山上區新莊里新庄五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