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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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家豪 | 董事長 | 41.27% | 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 |
俞昶如 | 董事 | 41.27% | 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 |
林朋助 | 董事 | 41.27% | 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 |
徐德聖 | 董事 | 41.27% | 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 |
鈴木龍太郎 | 董事 | 22.73% | 荷蘭商東京電力國際公司 |
田村 晃一 | 董事 | 22.73% | 荷蘭商東京電力國際公司 |
葉永正 | 董事 | 16.00%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陳在相 | 獨立董事 | 0.00% | |
廖惠珠 | 獨立董事 | 0.00% | |
李明曄 | 監察人 | 0.00% | |
河田真澄 | 監察人 |
案件類別 | 債務人名稱 | 債務人統編 | 契約啟始日期 | 契約終止日期 | 抵押權人名稱 | 抵押權人統編 | 擔保債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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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 | 星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27945086 | 2024/10/01 | 2044/09/30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松山分公司 | 03557311 | 4,785,000,000 (新台幣) |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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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元電力既設燃氣機組剩餘容量採購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113/05/07 | 是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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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3/09/11 | 彰化縣 | NT$100,000 | 本案經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8月25日及11月23日執行督察結果,發現貴公司之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內僅載明採用「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為起停爐狀態之判定條件,惟貴公司之P001排放管道於8月8日及P002排放管道於1月至6月及8月之部分日期又逕以發電量為起停爐輔助判定條件,逕將含氧百分率低於15%亦判定為起爐狀態。然查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內並未載明「以發電量為起停爐輔助判定條件」,貴公司於上述日期以輔助判定條件為由,逕將含氧百分率低於15%判定為起爐狀態情節。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 | 20-112-090004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暨依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三九二號六樓 |
固定空污 | 2023/04/07 | 彰化縣 | NT$100,000 | 貴公司係天然氣發電廠,從事發電作業,領有渦輪發電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N2449-03號),屬公告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8月25日及11月23日執行督察結果,發現貴公司之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內僅載明採用「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為起停爐狀態之判定條件,惟貴公司之P001排放管道於8月8日及P002排放管道於1月至6月及8月之部分日期又逕以發電量為起停爐輔助判定條件,逕將含氧百分率低於15%亦判定為起爐狀態。然查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內並未載明「以發電量為起停爐輔助判定條件」,貴公司於上述日期以輔助判定條件為由,逕將含氧百分率低於15%判定為起爐狀態情節。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 | 20-112-04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三九二號六樓 |
水污染 | 2023/02/23 | 彰化縣 | NT$10,000 | 查核廢水處理單元之調勻池及冷卻水塔需每日記錄水溫部分,未依規定每日記錄,且廢水處理產出污泥 111 年未依規定按次記錄每月統計,業者說明係半年統計再記錄(查 110 年有每月記錄污泥產出數量)。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 30-112-02003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本府爰依水污法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及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線西鄉慶安南二路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2/10/13 | 彰化縣 | NT$6,000 | (一)廢水處理單元產出之污泥事業廢棄物,按廠內110年紀錄資料每月約12~14公斤,惟查事業廢棄物申報紀錄自109年10月至111年6月期間每月貯存量申報均為零,111年7月申報貯存量為1公噸,然查現場於脫泥壓濾機下方有太空袋裝污泥,估約250~300公斤,且貴公司人員說明貯存量約為250~300公斤,核有未確實依規定申報污泥產出、貯存情形。(二)製程會批次產出廢離子交換樹脂,於111年7月申報貯存量為7.27公噸,查現場貯存以太空包裝僅2袋估約2公噸,核有未依規定申報廢離子交換樹脂貯存情形。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1-10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三九二號六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