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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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 | 2024/04/16 | 臺中市 | NT$3,000 | 本局稽查人員於113年1月27日13時23分抵達營建工地稽查,查獲貴公司於場內從事挖土機施工作業,就貴公司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限制時段內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挖土機施工作業致妨礙安寧,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及本局公告修正「臺中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點或場所」公告事項第4項:「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及吊掛作業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違規改善情形:現場已立即停止操作,噪音已改善,爰不另予限期改善。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22-113-040185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 臺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一路六六號一四樓 |
噪音污染 | 2023/09/21 | 臺中市 | NT$3,000 | 本局稽查人員於112年6月13日9時5分抵達本市沙鹿區稽查,並向貴公司人員確認當(13)日7時55分於場內確有使用挖土機作業情形,就貴公司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限制時段內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作業致妨礙安寧,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及本局公告修正「臺中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點或場所」公告事項第4項:「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及吊掛作業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22-112-090096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爰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裁處。 | 臺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一路六六號一四樓 |
固定空污 | 2023/08/25 | 臺中市 | NT$100,000 | 查本局於112年6月16日派員至臺中市沙鹿區稽查,現場進行基礎開挖之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現場經查涉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相關規定:1.違反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營建工地周界未設置涵蓋全區之定著於地面阻隔式圍籬,記4點缺失。2.違反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土石方堆置時未設置防制設施,記10點缺失。3.違反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未舖設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計10點缺失。4.違反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營建工地未於車行出入口,設置洗車設備,計10點缺失。5.綜上,本案共記34點缺失,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違規改善部分:貴公司已於限改期限內(112年7月12日)提出改善完成報告,本局亦於112年8月4日派員至上開地點複查,現場違規部分,經本局認定改善完成。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12-08002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一路六六號一四樓 |
水污染 | 2023/07/13 | 臺中市 | NT$30,000 | 該工程位於本市沙鹿區紅竹段131-6地號,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即水污染防治法定義列管之營建工地),惟該公司未依所提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內容設置遮雨設施,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12-07001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沙鹿區紅竹段一三一之六地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