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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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3/12/14 | 桃園市 | NT$168,000 | 明基公司龍科廠製程產出之廢黑膜(不良品或瑕疵品)、廢透明膜(廢白膜;原料殘料、瑕疵品)皆無法回廠內再利用,明基公司龍科廠以公司產品名義每公斤0.25元方式賣給聚全工業有限公司(下稱聚全公司;原豐安創新國際有限公司)另以每公斤12.5元付費給運輸業者,且以偏光膜採購契約方式與聚全公司簽訂偏光膜採購契約(契約期間:110年8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並由金永利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金永利公司;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清除許可證)運送,並簽訂運送及設備使用作業契約書,續查該公司與聚全公司及金上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上利公司)簽訂清除再利用合約(合約期間:111年6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且後續交由聚全公司再利用及委由長祥環保有限公司再利用廢棄物樣態都相同沒有差異,上述行為經認定屬於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及第2條之一所定之廢棄物,明基公司桃園廠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48條行政刑罰規定,後續移請保七三大一中偵辦。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40-112-12005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龍潭區龍園一路二八八號三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3/12/14 | 桃園市 | NT$84,000 | 明基公司龍科廠製程產出之廢黑膜(不良品或瑕疵品)、廢透明膜(廢白膜;原料殘料、瑕疵品)皆無法回廠內再利用,明基公司龍科廠以公司產品名義每公斤0.25元方式賣給聚全工業有限公司(下稱聚全公司;原豐安創新國際有限公司)另以每公斤12.5元付費給運輸業者,且以偏光膜採購契約方式與聚全公司簽訂偏光膜採購契約(契約期間:110年8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並由金永利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金永利公司;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清除許可證)運送,並簽訂運送及設備使用作業契約書,續查該公司與聚全公司及金上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上利公司)簽訂清除再利用合約(合約期間:111年6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且後續交由聚全公司再利用及委由長祥環保有限公司再利用廢棄物樣態都相同沒有差異,上述行為經認定屬於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及第2條之一所定之廢棄物,明基公司桃園廠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48條行政刑罰規定,後續移請保七三大一中偵辦。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2-12005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龍潭區龍園一路二八八號三樓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 2018/03/27 | 桃園市 | NT$60,000 |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丙烯酸丁酯」成分含量1至5%W/W之核可文件(證號:107-03-J0053),有效期間至111年10月16日。經查,貴公司申報龍科廠貯存上開毒性化學物質之結餘量於106年12月1日12.60公噸、106年12月2日12.60公噸、12月8日至19日均為11.34公噸、12月20日14.22公噸、12月21日21.06公噸、12月22日22.50公噸、12月23日22.50公噸、12月24日12.96公噸、12月25日12.96公噸、12月26日12.96公噸、12月27日12.96公噸、12月28日18.72公噸、12月29日至31日均為23.76公噸,共計28日達十公噸以上,未製作釋放量紀錄,並於107年1月31日前向本府申報前一年之釋放量,核已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第6條規定,依法告發。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2項,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6條 | 34-107-030010 | 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2項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第6條之規定,並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龍潭區龍園一路二八八號三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