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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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0/01/16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等情形之事業,經本局於108年2月25日執行環檢警結盟聯合稽查,發現貴公司新市廠於106年8月30日製程170017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刪除、新增230999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程序,惟貴公司仍以原170017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申報原料、產品。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9-010038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市區潭頂里潭頂九號一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0/01/16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本局於108年2月25日執行環檢警結盟聯合稽查,發現貴公司新市廠現場廢棄物貯存區D-1801、D-0801、D-1099、D-2499皆未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 40-109-01003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市區潭頂里潭頂九號一樓 |
固定空污 | 2019/05/08 | 臺南市 | NT$100,000 |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0646-01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與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2月25日派員至貴公司進行環檢警聯合稽查,稽查時製程(M01)正常運作中,然而貴公司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旋風集塵器(A001、A002)及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3、A004)皆未運作,明顯未依操作許可證登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有稽查單(紀錄單編號:D002538)及照片可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20-108-05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市區潭頂里潭頂九號一樓 |
事業廢棄物 | 2016/12/20 | 臺南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5-12008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分別依同法第52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市區潭頂里潭頂九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16/12/20 | 臺南市 | NT$6,000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05-12008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市區潭頂里潭頂九號一樓 | |
水污染 | 2016/05/24 | 臺南市 | NT$10,000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5-05002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暨附表三及附表八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化區太平里中正路七五七號一樓 | |
固定空污 | 2015/06/02 | 臺南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20-104-060004 | 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之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化區太平里中正路七五七號一樓 | |
固定空污 | 2011/12/29 | 臺南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3款 | 20-100-12000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條第3款、第7條第3款,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市區潭頂里潭頂九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