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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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祖延 | 董事 | 28.57%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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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4/05/07 | 臺中市 | NT$60,000 | 貴公司所屬永平廠於本市太平區永平路三段168巷13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 :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647-02號),經本局於113年3月29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廢水處理設施採驗水質結果如下:貴公司所屬永平廠氰系貯槽(T01-1)鎳測值44.8mg/L(許可操作最大值:1mg/L)及酸鹼貯槽(T01-5)鎳測值66.5mg/L(許可操作最大值 :50mg/L) ,上述檢測結果超過許可操作限值,未依許可文件登載事項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3-050004 | 一、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5條第2項規定裁處。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永平路三段一六八巷一三號二、三樓 |
水污染 | 2021/03/12 | 臺中市 | NT$81,000 | 1.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永平路三段168巷13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647-01號),經本局於109年12月10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放流口採驗水質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87.6mg/L(限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請貴公司限期於110年3月29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檢測報告(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等文件報請查驗。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10-03001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永平路三段一六八巷一三號二、三樓 |
水污染 | 2016/01/25 | 臺中市 | NT$8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5-01001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永豐路三三七巷一七號 | |
水污染 | 2015/07/23 | 臺中市 | NT$6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4-07001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永豐路三三七巷一七號 | |
水污染 | 2015/07/23 | 臺中市 | NT$10,000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4-07001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永豐路三三七巷一七號 | |
水污染 | 2015/07/23 | 臺中市 | NT$10,000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4-07001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永豐路三三七巷一七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