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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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文欽 | 董事 | 4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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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01/15 | 高雄市 | NT$18,000 | 本局107年10月31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公司107年9月未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8-01003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橋頭區白樹里樹德路六五號七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11/29 | 高雄市 | NT$18,000 | 。本局107年10月26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公司107年6月至8月未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7-11004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爰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加重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橋頭區白樹里樹德路六五號七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09/04 | 高雄市 | NT$6,000 | 按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07年6月6日來函資料所示,貴公司106年7月至同年12月清除至本局仁武及南區資源回收廠處理量為9.47公噸,惟網路聯單申報量及營運紀錄申報量加總為0公噸,與實際處理量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7-09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及本局執行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橋頭區白樹里樹德路六五號七樓 |
事業廢棄物 | 2018/05/02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107年3月15日派員至本市大燕巢區安招路122-1號稽查,發現貴公司於該處堆置廢鐵,據貴公司廖○○表示,廢鐵來源係工廠收回,再轉賣至中鋼等公司,惟貴公司未檢具再利用機構資格(再利用資格已過期),從事廢鐵再利用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0-107-05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4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橋頭區白樹里樹德路六五號七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6/01/05 | 高雄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款 | 44-105-01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4號規定,罰鍰新臺幣6千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橋頭區白樹里樹德路六五號七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