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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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清權 | 董事長 | 100.00% |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張剛綸 | 董事 | 100.00% |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祁士鉅 | 董事 | 100.00% |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王立心 | 董事 | 100.00% |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李聖文 | 董事 | 100.00% |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周月珍 | 監察人 | 100.00% |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黃華宙 | 監察人 | 100.00% |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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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發電廠新機組臨時供煤期間用煤由台北港卸貨、倉儲及裝卡車工作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發電廠 | 106/01/04 | 280875000.0 | 是 |
林口發電廠新機組臨時供煤期間用煤由台北港卸貨、倉儲及裝卡車工作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發電廠 | 105/09/02 | 131000000.0 | 是 |
林口發電廠新機組臨時供煤期間用煤由台北港卸貨、倉儲及裝卡車工作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發電廠 | 104/09/21 | 242000000.0 | 是 |
林口發電廠新機組臨時供煤期間用煤由台北港卸貨、倉儲及裝卡車工作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發電廠 | 104/09/21 | 390683.0 | 是 |
林口發電廠進口煤炭卸貨、倉儲及裝卡車工作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發電廠 | 102/09/26 | 284114000.0 | 是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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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2/05/30 | 新北市 | NT$330,000 | 本局派員前往貴公司所屬堆置場稽查,並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計22點影響防制效果:(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區覆蓋面積未達80%,記缺失4點。(二)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公私場所內運輸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未依本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設置或採行防制設施,記10點。(三)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未能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逸散性粒狀物質,記缺失4點。(四)公私場所管理之裸露區域:防制設施實施面積未達裸露區域80%,記缺失4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11-05003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第3款及第8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2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九六號 |
固定空污 | 2021/09/14 | 新北市 | NT$100,000 | 本局派員前往貴公司所屬堆置場稽查,並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計28點影響防制效果:(一)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公私場所內運輸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未依本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設置或採行防制設施,記10點。(二)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未依本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者,記10點。(三)公私場所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採用灑水設施者,噴灑範圍、水量及頻率不足,記4點。(四)公私場所管理之道路:路面有破損、髒污致路面色差,記4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 | 20-110-09001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第7條及第9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九六號 |
固定空污 | 2019/12/18 | 新北市 | NT$100,000 | 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合計記點14點:(一)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採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者,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二)公私場所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未設置或採行本辦法第7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08-12002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與第7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九六號 |
固定空污 | 2019/02/20 | 新北市 | NT$100,000 | 貴公司前經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缺失記列8點,並限期於107年3月1日前完成改善,惟屆期後仍未完成改善。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9款 | 20-108-020009 | 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及第9款暨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三(1)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九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