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移動污染 | 2024/07/11 | 高雄市 | NT$500 | 車輛333-UW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3-07014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四七八號四樓 |
移動污染 | 2024/06/24 | 高雄市 | NT$500 | 車輛KEC-7911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3-06163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四七八號四樓 |
水污染 | 2019/05/07 | 雲林縣 | NT$65,000 | 1.本案於108年2月11日16時1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業者係從事農產食品加工之行業,於107年6月20日雲縣環水許字第01791-04號取得雲林縣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期間為106年9月24日起至111年9月23日止。2.本案會同業者至該廠雨水排放口(RD02),稽查時該廠因地基掏空,致使廢水疏漏排放至溝渠,因該公司未於三小時內通報及現場亦未進行緊急應變處理。3.本案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規定。4.稽查時業者配合度良好,及採取緊急應變處理其廢水未有疏漏之情事。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30-108-05000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褒忠鄉有才村有才一之二八號 |
一般廢棄物 | 2018/11/07 | 雲林縣 | NT$1,200 | 1.本案於上開時段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該現場空地(座標:X:120.29734541,Y:23.70214683)發現有堆置廢棄蔬菜影響環境衛生之情事,經業者確認無誤。2.本案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3款規定,依法告發。3.本案業者承諾該廢棄物於107年9月18日前清理完成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3款 | 41-107-11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1款裁處。 | 雲林縣褒忠鄉有才村有才一之二八號 |
水污染 | 2016/06/22 | 雲林縣 | NT$1,014,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5-06001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褒忠鄉有才村有才一之二八號 | |
水污染 | 2016/03/07 | 雲林縣 | NT$27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5-03000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褒忠鄉有才村有才一之二八號 | |
水污染 | 2015/10/16 | 雲林縣 | NT$24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1項 | 30-104-10000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褒忠鄉有才村有才一之二八號 | |
水污染 | 2015/09/25 | 雲林縣 | NT$27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1項 | 30-104-09001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褒忠鄉有才村有才一之二八號 | |
水污染 | 2012/08/29 | 雲林縣 | NT$240,000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1-08001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褒忠鄉有才村有才一之二八號 | |
水污染 | 2012/01/03 | 雲林縣 | NT$12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1-01000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褒忠鄉有才村有才一之二八號 | |
水污染 | 2010/05/05 | 雲林縣 | NT$120,000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099-05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 | 雲林縣褒忠鄉有才村有才一之二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