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禾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5/02 , 12:2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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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李柏城
統一編號
28386547
成立日期
2006/08/23
資本額
10,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10,000,000元
股票代號
電話
地址
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486號12樓之2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李柏城 董事長 28.00%
李緯城 監察人 26.00%
李郁潔 董事 26.00%
吳興中 董事 10.00%
林文政 董事 10.00%
營業項目
  • 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381111)
  • 廢水及污水處理(370000)
  • 公司歷程
  • 公司名稱變更為新禾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03/17
  • 公司地址變更為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486號12樓之2
    2017/03/17
  • 資本額變更為10,000,000
    2017/03/10
  • 公司負責人變更為李柏城
    2017/03/10
  • 資本額變更為5,000,000
    2016/07/18
  • 資本額變更為3,000,000
    2015/08/14
  • 資本額變更為35,100,000
    2015/07/13
  • 公司地址變更為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486號地下二層
    2013/02/25
  • 資本額變更為40,000,000
    2013/02/25
  • 員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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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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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存款不足之退票事宜
    時間 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下載完整報告查看完整數據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4 - - -
    20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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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
    專利
    工廠
    地區 數量
    總數量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桃園科技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案)部分設施功能提升工程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107/11/28
    桃園科技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增設水肥投入口工程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107/07/23 16880000.0
    101年桃科環科園區公共設施委託經營管理勞務採購案(後續擴充) 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 102/12/04 32680000.0
    101年桃科環科園區公共設施委託經營管理勞務採購案(後續擴充) 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 101/12/28 32680000.0
    裁判書查詢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3/03/08 桃園市 NT$6,000 貴公司係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5號修正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十五)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經本局112年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營運紀錄申報系統結果,貴公司111年9月之營運紀錄未於期限內申報,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8條 44-112-030004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8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四八六號一二樓之二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19/04/10 桃園市 NT$6,000 貴公司係屬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6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53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略以:「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經查貴公司技術人員謝○○於107年11月30日離職,貴公司雖然於108年3月13日另聘○○為技術人員,惟貴公司未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 44-108-040004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四八六號一二樓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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