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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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皇 | 董事長 | 0.53% | |
汪竑佑 | 董事 | 54.47% | 竑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李美玲 | 董事 | 54.47% | 竑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汪新丑 | 監察人 | 0.00% |
日期 | 違反法規法條 | 罰鍰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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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5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1條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1條第6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
2022/01/12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
2021/10/05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
2021/03/05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0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00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006條第1項 | |
2020/10/08 | 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5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
2017/06/03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5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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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 | 2022/04/11 | 桃園市 | NT$3,000 | 貴公司於桃園市桃園區中路三段183地號承造竑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0年12月12日(星期六)12時1分前往稽查,現場使用動力機械(切割機)操作,產生噪音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22-111-040038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 桃園市桃園區龍安里國豐六街一五四號二樓 |
噪音污染 | 2022/02/07 | 桃園市 | NT$3,000 | 貴公司於本市承造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2月30日7時13分派員稽查,現場正使用動力機具(手持式攪拌動力機具、水泥攪拌機、吊掛機)作業中,於本府公告之管制行為時段使用動力機械產生噪音致妨害安寧。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22-111-020002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 桃園市桃園區龍安里國豐六街一五四號二樓 |
水污染 | 2021/11/23 | 桃園市 | NT$52,500 | 貴公司承造竑門建設有限公司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0年7月10日派員稽查,查貴公司工程開挖產生之黃泥色廢水以沉水馬達抽至地面沉澱桶沉澱後排放至道路側溝,惟未定時清理淤泥,導致沉澱效果不佳,污染水污染管制區。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10-11003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龍安里國豐六街一五四號二樓 |
噪音污染 | 2021/09/01 | 桃園市 | NT$180,000 | 貴公司於本市桃園市桃園區中路三段183地號承造竑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4月30日9時38分派員前往稽查,現場使用打摏機作業中,於周界量測均能音量為89.0分貝,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規定之日間營建工程第三類噪音管制標準(72分貝)之規定,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告發,爰依同法第24條第2項第3款規定限期於110年5月3日17時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5月5日13時29分派員前往複查,至周界相同地點量測均能音量為94.1分貝,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 22-110-090001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龍安里國豐六街一五四號二樓 |
水污染 | 2021/08/11 | 桃園市 | NT$15,000 | 貴公司所屬-店鋪、集合住宅等新建工程(地號:桃園市桃園區中路三段183地號等1筆土地)空污管編:H109H11004-1,領有本府核定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下稱削減計畫),削減計畫內沉砂池應為2座(長:5M、寬:2.5M、有效水深:1.5M,不透水帆布材質)及沉砂設施2座(直徑:1.6M,有效水深:0.8M,塑膠材質),有效容積合計為40.72立方公尺,本府環保局於當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現場沉砂設施為4座(半徑:0.58M,深:1.52M,塑膠材質),有效容積為6.42立方公尺,與本府核准之削減計畫不符,貴公司未依核准削減計畫實施,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 30-110-08001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中路三段一八三地號等一筆 |
一般廢棄物 | 2021/08/03 | 桃園市 | NT$1,200 | 貴公司承造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局於110年5月29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於工區外道路堆置土方,造成道路路面污染。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10-08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桃園市桃園區龍安里國豐六街一五四號二樓 |